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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8-30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政策,省科技厅起草了《广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广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9月1~12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kjt_sysc@gd.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20-83163842。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29日


  广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等。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分类、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部门(行业)和区域分工负责,确保科学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七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学数据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有关部门、地市和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工作;

  (二)协调推动全省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以及考核评估工作;

  (三)部署推动全省科学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发展。第八条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科学数据管理制度;

  (二)推动本系统(本行业)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指导有关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生产者按照规范开展科学数据管理工作;

  (三)推动本系统(本行业)科学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发展。

  第九条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本地区及有关部门科学数据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二)加强本地区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三)推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发展。

  第十条广东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分级分类、加工整理、长期保存和开放共享,编制本单位科学数据目录并及时更新发布,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科学数据质量;

  (三)提供科学数据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三章 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科学数据中心是面向科学数据管理布局建设的专业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承担科学数据汇交整合、分级分类、存储维护、分析挖掘和开放共享等业务工作。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地市科技部门分别负责建设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设本单位科学数据中心,按系统(行业)、按地区纳入科学数据中心体系。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委托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建设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提供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宣讲、培训咨询等服务,指导全省科学数据中心业务建设。

  第十四条支持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在粤分中心纳入广东省科学数据中心体系。

 

  第四章 资源调查与目录编制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和地市科技部门定期开展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科学数据资源调查,准确掌握科学数据存量、增量、分布、形态、用途等基本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的科学数据,应当优先全面掌握。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和地市科技部门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科学数据目录,及时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目录包括数据的来源、内容、形式、共享方式、更新频率、提供机构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八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工作,数据采集必须合法合规,数据来源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受省级及以下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必须汇交至指定的科学数据中心,非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鼓励汇交。科学数据元数据按照系统

  (行业)、地区汇交至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汇交。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地市科技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数据存储管理能力建设,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安全等级的科学数据建立相应的存储、维护、迁移、销毁和审查标准规范,配备数据安全存储所需的设施设备,确保科学数据长期保存、安全可控。

 

  第六章 共享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面向社会无偿开放共享。鼓励非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无偿开放共享,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科学数据共享方式包括:

  (一)无条件共享,面向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有条件共享,面向特定用户或满足特定条件的;(三)不予共享,因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共享的。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共享方式由科学数据生产者提出,一般情况下为无条件共享,建议设定为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必须依据充分。科学数据中心依规核准科学数据共享方式。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暂定为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科学数据,可以经脱密(商业秘密信息)、脱敏(个人敏感信息)处理或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法人单位或个人获取共享科学数据应当理由充分,使用共享科学数据必须合法合规,涉及商业用途的要事先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科学数据中心负责审批共享科学数据的获取、使用申请,并记录共享科学数据获取、使用全部过程。

  第二十五条因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审计监督等需要使用的科学数据,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和地市科技部门应当推动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科学数据的开发利用,支持科学数据中心开展分析挖掘和提供增值服务,鼓励法人单位和个人基于科学数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地市科技部门和法人单位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八条科学数据中心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定期异地备份重要科学数据。

  第二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惩处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科学数据管理监督惩处机制,主管部门和地市科技部门定期开展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保存、共享、使用等方面检查考评,检查考评结果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

  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中央驻粤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单位从事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保存、共享、使用活动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XX年XX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