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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9-11 关注 

  关于征求《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高地,推进环五山创新策源区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天河区作为广州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核心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科技金融集聚区的重要作用,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起草了《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公众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3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期间向我局反映。提交意见的途径有:

  一、邮寄: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10楼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邮编:510655、联系电话:020-38624283)

  二、电子邮箱:liying01@thnet.gov.cn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8日


  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高地,推进环五山创新策源区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天河区作为广州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核心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科技金融集聚区的重要作用,根据《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穗科规字〔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天河区政府打造的广州(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天河基地(含天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天河区科技金融集聚区,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基地的运营机构、服务机构(含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孵化育成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含科技金融服务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社会组织)、入驻基地孵化的企业(含创新企业、科技金融企业、人力资源企业等)、预孵化项目、参与基地共建共管的基地业主单位和业主委托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商务金融局”)是支持基地发展的主管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基地基地运营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创新企业、申请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引进、管理、政策兑现等工作以及业主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政策兑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天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运营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引进、管理、政策兑现等工作;区商务金融局负责科技金融集聚区运营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引进、管理、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六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引进的单位,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可与其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不再进行公开招租。预孵化项目免费入驻由主管部门划定的孵化服务区域,可与基地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协议后使用办公场地,不再与基地业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享受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补贴或减免,入驻期间由区科工信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经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的运营机构,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二)经运营机构引进并由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孵化育成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三)入驻基地的创新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运营机构或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引进且由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可按照天河基地场地租金评估价的50%租用场地,最高不超过六年。

  1. 近三年获得过1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仅限机构投资);

  2. 获得高校、科研机构及其控股公司以技术或资金参股;

  3. 近三年获得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以上奖项的一、二、三等奖;

  4. 近三年获得过中国专利金奖、银奖;

  5. 近三年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高精尖”成长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

  7.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

  (四)拟入驻基地的创新企业或团队暂未满足上述第(三)点所列条件的,经运营机构或孵化育成服务机构推荐且由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的,可作为预孵化项目免费入驻由区科工信局划定的孵化服务区域,待满足入驻条件后申请入驻基地场地,使用免租区域最高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享受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入驻期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且满足以下入驻条件之一,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1.天河区重点企业;

  2.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或对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天河区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的企业;

  4.已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总部在天河区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在天河区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对促进天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产业联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三)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的运营机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享受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入驻期间区商务金融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1-4点行业性质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持有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且满足以下入驻条件之一,由区商务金融局审核通过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1.科技金融企业;

  2.科技金融领域咨询、服务、研究机构;

  3.供应链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数字金融研发和应用机构、跨境金融服务机构;

  4.经区商务金融局审核,符合科技金融、数字金融产业、金融创新等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机构。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在天河区并由区商务金融局审核通过,对促进天河科技金融、数字金融、金融创新等方面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产业联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三)区商务金融局引进的科技金融集聚区运营机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四)符合上述三项条款之一的单位,经区商务金融局审核通过,可在一次性缴纳相当于一年租金及管理费的保证金后,免除租金管理费入驻集聚区(办公场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入驻后每年按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如考核不通过则以保证金抵扣当年的租金和管理费并迁出集聚区。

  (五)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并符合上述条款(一)的科技金融企业,经区经济协调小组审定,给予不超过7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对于有重大集聚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进一步提高租金支持面积和支持比例。

  第十条 已入驻基地已满或即将满三年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考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已入驻在基地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孵化育成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年度考核通过后,可继续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二)已入驻在基地科技金融集聚区的企业,应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持有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年度考核通过后,可继续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并符合条件的科技金融企业,经区经济协调小组审定,给予不超过7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对于有重大集聚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进一步提高租金支持面积和支持比例。

  (三)已入驻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的人力资源企业,应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年度考核通过后,可继续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第十一条 创新企业入驻基地成功孵化,离开基地后在“天河优创”等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20%以上,可给予不超过三年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全额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运营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创新企业等在基地开展项目路演、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投融资对接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使用基地会议场所开展活动的,经运营机构同意并报备区科工信局,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的单位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可免费使用活动场地,由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的单位按市场租金评估价及市场物业服务费向区科工信局申报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运营机构和孵化育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入驻项目快速成长,并按以下考核指标给予对应绩效奖励,每类机构年度绩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一)引进区外项目或项目入驻基地期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称号的,按每家3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被认定为广州“高精尖”成长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被认定为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入选以上多个榜单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绩效奖励。

  (二)引进区外项目或项目入驻基地期间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三)为入驻项目提供债权融资服务,以实际信用贷款额(包括无质押、无担保贷款及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的5‰给予绩效奖励,每项服务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本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为基地入驻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以实际新增风险投资额的1%(仅限于机构投资)给予绩效奖励,每项服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促成入驻项目与天河区内规上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合同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业务合同实到入驻项目金额的5‰给予绩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与区内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达500万元以上),按照合作项目实到高校、科研机构金额的1%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运营单位与省级以上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合作,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将运营中心设在基地,并建立技术成果评估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新注册发布的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成熟度评估,按照300元/项标准给予评估补贴;促成交易的按5000元/项标准给予绩效奖励。本项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绩效奖励。

  (八)鼓励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建立自有基金,并通过自有基金直接投资基地入驻项目,单次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实到投资金额的5‰给予绩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优质科技成果在天河转化。对推荐本单位或控股公司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的创新企业入驻基地的,每推荐一家企业并成功入驻基地给予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部门的团队成员5万元奖励,由高校、机构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奖励名单,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补贴或者奖励由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条件的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的单位、运营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孵化育成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基地孵化的企业(含创新企业、科技金融企业、人力资源企业等)、社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部门等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公告分别向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预孵化项目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入驻指南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对象需补齐的材料和补齐期限,申报对象未在补齐期限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对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主管部门党组会审定。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告。主管部门审定后将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所需的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获支持对象应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补贴、奖励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在申报、执行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获支持对象拒绝配合补贴或者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取消申报对象5年内申报天河区补贴或者奖励的资格,收回获支持对象所获得的补贴或者奖励资金,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和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试行办法》穗天科工信规〔2020〕1号在2023年x月x日起废止。本政策措施有效期满但相关支持的补贴或者奖励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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