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3-09-11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1〕414号)不再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9月11日

  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水利科技创新省级资金,补助用于水利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推广、技术标准编制等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注重成果应用。

  第四条 项目采用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

  省水利厅根据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资金支出进度等,建立项目经费分类拨付机制,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效管理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所管辖单位的项目申报推荐,配合省水利厅实施项目管理等工作。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审核、申报等工作。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省水利厅每年三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明确申报条件、目标任务、补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

  第七条 项目分为重大专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性项目和青年项目等。项目可以通过指定研发方向和明确科研题目等方式确定。

  (一)重大专题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着重解决当前我省水利发展存在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二)重点项目是指围绕水利工作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且亟需进一步突破的重要水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三)一般性项目是指围绕我省水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成果转化、科技推广和标准制定等项目;

  (四)青年项目是指围绕创新型、实用型水利科技人才培养需求,开展水利应用基础研究或实用技术开发等项目。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国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水利科研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科研能力等科研条件;

  (三)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条件,应为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在岗、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重大专题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重点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一般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项目:

  (一)申请人仍在主持科创项目或主持的科创项目逾期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

  (二)申请人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

  (三)被纳入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负面清单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请单位申报项目。

  申请人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第三章评审入库与立项

  第十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审评价指标。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

  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应包含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遵循随机、回避、轮换原则,抽选不少于5名的技术专家和不少于2名的财务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题项目组织答辩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厅长办公会审议,6月底前省水利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水利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按照省财政厅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从水利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形成年度拟立项项目建议,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水利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签订合同书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将作为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执行与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组织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规范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实行中期评估检查制度。中期评估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剩余补助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省水利厅有权停止或核减拨付后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

  (一)变更研究内容与试验示范地点。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期满日3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水利厅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1年;

  (三)变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等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水利厅同意后方可变更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承担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

  (四)变更项目组成员。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整;

  (五)变更项目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需省水利厅审核同意的,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第二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省水利厅可终止项目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申请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

  (三)不按合同规定落实自筹资金或擅自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补助资金按有关财政制度办理。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省水利厅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负面清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或“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gram from Water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研究工作总结;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项目成果实证资料(含成果应用和项目试验示范实证资料);

  (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项目财政经费补助50万以下(含)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财政经费补助50万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项目结题绩效自评表;

  (七)项目合同复印件(含项目变更批复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省级组织实施水利项目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可采用材料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进行。

  财政经费补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可不组织会议验收与现场考察,材料验收由省水利厅组织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财政经费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不少于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验收组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包括:

  (一)通过。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不通过。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 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4. 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财务审查(审计)不通过的。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退回整改,半年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半年内未提交验收申请或两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终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项目验收证书,完善验收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30天内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水利厅审核归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阶段应规范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间按要求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水利厅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水利厅遵照执行《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水利厅将科研数据编造、知识产权侵权、成果剽窃等行为纳入水利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负面清单。

  第三十五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