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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3-10-19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3年10月18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工作,规范区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直投资金)效益,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我区相关直接股权投资扶持政策进行扶持的企业,其直投资金的托管、审批、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投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直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合适的企业,报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作为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对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直投资金进行预算绩效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区金融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根据职责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作为直投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项目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并负责签署投资协议、资金拨付、实施跟踪、资金回收、核销处置和相关诉讼等事宜。

  被扶持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运用直投资金,否则,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退出,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申报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

  区监察、审计等单位依职责对直投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对在直投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直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不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二章 直投资金投资与退出

  第六条 直投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属于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申报条件与扶持标准,按我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有关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要求,以及管委会、区政府的决定执行。

  直接股权投资扶持原则上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年限不超过10年。直投资金以股权形式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被投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出资总额占股原则上小于被投企业总体股份的50%。

  第八条 直投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运作退出,并及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退出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直投资金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一)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

  (二)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对应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计算的收益(从投资期满3年的次日起计息)之和;

  (三)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转让价格综合参考贷款市场价格、企业评估价格等情况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投资5年期满前半年内在区金融主管部门指导下与被投企业签署市场化投资补充协议,详细约定具体投后管理、投资保障、业绩要求与退出安排等,补充协议应报送区金融主管部门。投资期满5年时须按届时对应当月1年期LPR(从投资期满3年的次日起计息)计算并支付收益,该收益可在直投资金完全退出时抵扣最终投资收益。市场化方式退出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

  第九条 直投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区金融主管部门发布定期集中受理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正式提出申请。

  (二)区金融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形式性审核,指导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三)通过形式性审核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实质性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扶持项目名单等各项工作。

  (四)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直投资金申报审批资料以及相关审查过程材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初步确定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五)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对外公示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的异议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复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七)项目批复后,受托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股东签订股权处置责任书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责任股东有关股权处置责任,约定在退出、申请单位清算、项目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责任。申请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公司变更登记。

  (八)区金融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首次受托管理项目时),下达直投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投资协议出资至申请单位;  直投资金退出审批程序包括:

  (一)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做好扶持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二)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退出时机成熟的,及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退出方案,经批准后运作退出;

  (三)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划入托管专户。股权退出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股权退出获得资金(本金、利息及现金分红等)按区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条 有关股权处置工作规定如下: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如继续持有、收回资金、坏账处置等,报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

  (二)申报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被投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视为责任股东,承担股权处置责任。

  (三)被投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退出:

  1.直投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账户6 个月以上,被投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2.被投企业或责任股东严重违反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3.被投企业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  (四)发生本条第(三)项情况时,被投企业及责任股东应妥善处置受托管理机构股权,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完成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不低于按投资首日对应当月1年期LPR计算的本息(从投资首日起计息)之和,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股权扶持资金退出,因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被投企业和责任股东承担。被投企业或责任股东拒绝承担股权处置责任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进行处置。

  (五)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被投企业破产清算的,因清算产生的损失,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对被投企业的破产清算后,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直投资金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实质性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按投资协议将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的财政资金出资至申请单位;

  (二)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投资协议履行情况等向区财政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五)依照投资协议、退出协议,对被投企业的股权执行退出及直投资金回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区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财政等;

  (六)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投资金盈亏。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用途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按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赔付损失。

  第十三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费在区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上年度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加权平均额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日常管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投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含)以下、1-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投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含)以下、1-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四)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减半支付管理费及效益奖励,同时区金融主管部门可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区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度的效益奖励。直投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投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当年效益奖励不足以抵扣亏损扣减额的,在后续年度继续抵扣。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十六条 直投资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原则上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必要时按区财政部门要求缴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每年4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上一年度直投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团队配置、专账管理情况;

  2.直投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3.被投企业经营业绩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情况,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管理服务情况;

  4.直投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在管资金退出计划。

  (二)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对承诺企业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或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三年内实现100%增长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承诺考核要求明确为:以申报年度数据为基准数据,以申报年度后的第一个至第三个年度数据考核承诺实现情况,任一年度实现承诺的为考核通过,否则为考核不通过。考核通过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考核不通过的,对投资期超过3年仍未退出的资金,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不低于直投资金未退出部分的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对应当月1年期LPR计算的收益(从投资首日起计息)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投资期满5年时须按不低于届时对应当月1年期LPR(从投资首日起计息)计算并支付收益,该收益可在直投资金完全退出时抵扣最终投资收益。

  按我区政策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优质民营及中小企业、中小微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托管、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其他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同意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其直投资金的托管、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