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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4-01-02 关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精神,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机遇,加快推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

  (一)引进企业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开展智慧化运营,带动跨境电商产业跨越式发展。对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实现年营业30亿元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落户扶持。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的市外跨境电商企业迁移至我区,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入统年营业收入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落户扶持。

 

  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发展

  (二)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1000万件、500万件、300万件以上,且年度同比增长5%、10%、2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200万件作为基数。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在我区新设立并入驻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超过300平方米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全球中心仓和国际配送网络建设运营

  (四)支持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RCEP外贸拓展。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服务超过20家品牌商,且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扶持。

  (五)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把握RCEP发展机遇,打造国际物流网络,拓展海外市场,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公共海外仓的企业,且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被认定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打造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生态圈

  (六)鼓励培养跨境电商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人才享受本区“黄埔人才”相关政策。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招引海外人才和优秀高校毕业生,汇聚英才强化跨境电商产业链。

  (七)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打造具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际品牌,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出口产品在境内外注册自有商标的,按本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主导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本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八)支持跨境电商数据资源整合利用。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数据资源整合作用,支持平台统计数据共用共享。对经认定的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的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资金扶持。

 

  五、附则

  (九)本措施扶持年度为2021年、2022年、2023年。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

  (十)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十一)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十二)除注明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十三)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按照本区政策兑现流程执行。

  (十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原《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