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源: 本网 2024-01-25 15:40:19 字体: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5日
东莞市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智能机器人是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为加快推动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规模,力争到2025年,智能机器人核心产业营业收入突破80亿元,拉动相关产业营业收入突破800亿元,工业机器人年产量超过2万套,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一)实施“链长制”。强化智能机器人“链长制”工作机制,遴选具有核心引领作用的“链主”企业,制定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关键企业清单,对“链主”企业、产业链关键企业,加大首台(套)、技术改造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抢抓人形机器人发展机遇。立足特色和产业优势,通过降低门槛,提高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等方式给予倾斜性政策扶持,招引和培育人形机器人企业,促进产业汇聚发展。加强人形机器人产业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推动核心零部件、人工智能、新材料等企业跨领域合作,开展技术应用联合攻关,增强软硬协同适配能力。(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引导产业聚集发展
(三)建设主题园区。建设一批智能机器人主题园区,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重点支持松山湖国际机器人产业基地、松山湖机器人产业加速器、滨海湾机器视觉产业基地等平台打造成为智能机器人产业孵化、科技研发和先进制造的产业集聚区,吸引全球包括人形机器人在内的机器人产业链企业落地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四)优质空间供给。优先保障重点智能机器人企业用地空间需求,为满足购地条件的重点智能机器人企业提供必要的上市总部、研发和高端制造用地。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对暂未达到购地要求的重点智能机器人企业,支持国有企业代建产业用房,优先供给企业使用。鼓励各镇街(园区)打造一批高品质、低成本、快供给优质产业空间,优先面向智能机器人企业开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五)实施租金优惠。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镇属企业对新招引的智能机器人企业给予3个月租金减免或租金下调10%等优惠。对经认定智能机器人产业园内新招引的智能机器人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租金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2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每个智能机器人产业园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资助时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三、促进投资项目落地
(六)实施地价优惠。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机器人及核心零部件产业项目,经“一企一策”讨论,土地出让底价分别可按项目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90%、80%、70%确定,但不得低于东莞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同时据此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土地实际取得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人形机器人产业项目按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标准减半执行,享受同等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支持重点项目投资落户。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亿元以上(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5亿元以上人形机器人项目)的智能机器人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增资扩产,建立智能机器人增资扩产项目库,对当年项目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不超过5%予以事后奖励。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重点招商产业范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投资落户的智能机器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5(含)-10 亿元、10(含)-30 亿元,3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1%、1.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亿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快技术创新突破
(八)支持重点领域研发。围绕机器人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及相关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智能机器人产业“筑基”工程,支持企业技术攻关,聚力解决机器人产业短板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对符合条件的智能机器人企业技术研发项目,按照《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按项目不超过总投入的25%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人形机器人项目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九)支持重点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智能机器人产品中试验证平台、共享加工中心等公共平台,为机器人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样机试制、加工工艺和高精部件生产等解决方案。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围绕智能机器人领域,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十)用好首台(套)政策。实施省市首台(套)扶持政策,制定东莞市首台(套)机器人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市级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政策向智能机器人产业倾斜,对纳入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关键企业清单的,资助比例和资助限额在基准标准基础上可上浮5%;对 “链主”企业资助比例和资助限额在基准标准基础上可上浮1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实施标准领航工程。实施智能机器人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抢占智能机器人行业标准化制高点。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组织企业对接全国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机构。智能机器人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十二)强化技术改造支持。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技术改造,对纳入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关键企业清单的,资助比例从原来的不超过10%提高至不超过12%;对 “链主”企业资助比例从原来的不超过10%提高至不超过14%。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建设智能工厂车间。推动智能机器人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创建智能工厂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创建智能车间,每个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超过2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加大智能机器人领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专业机构等为机器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孵化、投资等服务。智能机器人企业经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优先纳入“倍增”企业进行培育。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智能机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倍增办)
(十五)打造“单项冠军”企业。通过梯度培育、资金扶持、公共服务等手段,夯实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培育基础,加大智能机器人领域“单项冠军”孵化和培育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对获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六)鼓励销售增长。对纳入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关键企业清单的企业,研发生产机器人本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2亿元奖励。人形机器人企业按上述年销售收入标准减半执行,享受同等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强化场景应用引领
(十七)推动“千行百业”示范应用。结合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智慧物流、智慧商业等,开放一批机器人创新应用场景,组织机器人场景供需对接。促进智能机器人创新成果首试首用,每年遴选一批市级机器人优秀应用场景,对应用成效突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典型场景进行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创建国家示范。支持推荐企业申报工信部机器人优秀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和省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项目。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每家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每个优秀场景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人才引育产教融合
(十九)领军人才引进。加强人形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对智能机器人领域的重大创新团队和行业领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并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购房补贴和35万元生活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机器人产业人才申报我市相应人才引进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机器人产业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推动产教融合。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机器人工程、工业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业学科建设,促进人形机器人等前沿领域的研究和人才储备。鼓励智能机器人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平台,提供教学设备,参与课程开发。推动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开放创新验证平台,建设实训基地,为院校提供实习实训机会,加快培养智能机器人产业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金融赋能产业发展
(二十一)设立机器人基金。依托东莞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统筹整合基金资源,设立以智能机器人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初创型、潜力型智能机器人企业投资力度,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二)推动企业上市。建立智能机器人企业上市培育库,每年支持若干智能机器人企业上市融资。经市政府认定的智能机器人领域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每家企业最高7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应收款贷款贴息。对智能机器人企业应收账款信用贷款予以贴息,按应收账款融资额,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贴息1个百分点(年化),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付利息,融资额与应收账款额不一致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对智能机器人提供信贷支持,开辟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及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会同有关银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十、营造产业发展氛围
(二十五)培育系统解决方案商。提升智能机器人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向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对智能机器人企业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数字化转型成功案例加强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六)促进行业交流展示。办好广东国际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博览会,积极争取承办国内外高规格的机器人领域展会和主题活动,将东莞打造成为机器人领域具有高度影响力的技术交流和产业合作平台。推动人形机器人、机器视觉等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建设和发展,促进技术交流、供需对接、国际合作,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七)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通过“请进来”与“带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活动,强化产业对接,帮助智能机器人企业拓市场、抢订单。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智能机器人企业,在国家、省政策资助基础上,市财政按境外展实缴展位费的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积极举办智能机器人领域专题培训和产业链深度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名词解释:
本措施所指智能机器人是一种能够半自主或全自主工作的机器装置,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基本特征,既是先进制造业的关键支撑装备,也是改善人类生活方式的重要切入点,主要包括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
工业机器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39405-2020,具体是指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3个或3个以上轴进行编程。
服务机器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39405-2020,具体是指在家居环境或类似环境、在公共场合以满足使用者生活需求为目的,为人类提供一般服务的服务机器人和商用机器人。
特种机器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39405-2020,具体是指应用于专业领域,一般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使用的,辅助和/或代替人执行任务的机器人。
本措施所指智能机器人企业是指从事与机器人产业相关的企业,具体包括:智能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精密运动构件、控制软件等)、智能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将机器人本体与相关控制软件、应用软件、周边设备结合起来成为系统)等。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镇街(园区)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