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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2024年广州市外贸稳增长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58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2-23/2024-03-19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2024年广州市外贸稳增长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加强出口信用风险保障,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2024年广州市外贸稳增长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有关保险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前按相关要求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提交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受理,并同时提交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至我局。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贸发处 林岚,81096078;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韩岗,31559683;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张豫,13660789186;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13202000085)


  2024年广州市外贸稳增长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4年广州市外贸稳增长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已在省商务厅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且有开展货物出口业务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1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申报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相关定义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一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

  (二)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2)2024年广州市外贸稳增长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附件4,企业填写);

  (4)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7)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9)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至申报单位指定邮箱后打印。(纸质版,操作流程见附件7)

  (10)企业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单有效期重叠申请保费资助的,还须提供投保每个保险公司的买家清单明细表(附件6,加盖公章)

  2.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或拖欠应交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二)实施单位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

  (三)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