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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广东工业文化,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广东省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在广东省范围内形成的、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指作坊、车间、厂房、仓库、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和生产教育设施、生活设施、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指商号、生产工艺知识、原料配方、管理制度等工业文化内容。
工业遗产申报兼顾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非物质遗存原则上不独立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广东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产权关系明晰、遗产主体状况良好、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良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在中国、广东省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广东省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广东省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
(四)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
三、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广东省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广东省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遗产物项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由相关所有权人联合申报。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申报物项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开展市级工业遗产认定的地市,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未开展市级工业遗产认定的地市,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项。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做好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工作,重点挖掘价值高、行业地位突出、影响力强、物项丰富厚重的工业遗产资源,组织指导相关遗产所有权人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组织评审遴选,实地核查申报遗产真实情况,确保推荐质量。同时要严格控制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三)请于2024年6月20日前以地市为单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视频材料一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产合作处(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开展市级工业遗产认定的,上报材料中需附相关管理办法。
(四)经评审和现场核查、公示、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8日
(联系人:杨志翔,联系电话:020-8313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