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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4-06-20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4年6月19日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以及在前述企业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遴选突出贡献企业家

  第三条 大力集聚具有国际眼光、创新精神、高超管理水平的企业家,每年遴选为本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批发业、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依托海归小镇等载体建设企业家寓所,给予突出贡献企业家最长3年的免费居住期。

  第四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突出贡献企业家(批发业、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遴选,提供企业家寓所。

  第五条 突出贡献企业家由其所在企业推荐,每个企业每年推荐不超过1名企业家。企业推荐的企业家已获得本扶持事项(即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内容)的,该企业不得再申报扶持。

  申报突出贡献企业家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批发业企业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均达到10%以上;2.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均达到10%以上;2.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二)应为限额以上企业;

  (三)未曾获得本扶持事项(即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内容)。

  申报突出贡献企业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二)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

  (三)应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未曾获得本扶持事项(即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内容)。

  第六条 突出贡献企业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报该扶持时在职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同等职务一年以上;

  (二)未享受区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三)承诺在享受免费居住企业家寓所的3年内继续担任申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CEO 或同等职务,如从企业离职,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内主动退回寓所。

  第七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企业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遴选进入拟入选名单,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操作事项以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长率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批发业、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事项应当执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