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的相关规定,大鹏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新区科技和工信局”)拟对须验收科技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4年7月30日。
二、验收范围
本年验收范围为《大鹏新区2024年科技项目验收计划表》(附件1)第一类“事前支持类科技项目(到期须验收或历年验收结论为‘整改’)”和第二类“奖励支持类科技项目(到期须验收或历年验收结论为‘整改’)”。
三、验收流程
(一)收集验收材料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材料,于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提交(材料清单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和附件3)。纸质验收材料须提交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5号楼3楼5319室(联系人:陈女士,0755-28438833),电子版材料须提交至chenjing@dpxq.gov.cn。
(二)材料审查、集中答辩
新区科技和工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缺失、作假的材料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事前支持类项目通过材料审查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集中答辩;奖励支持类项目通过材料审查后无须参加集中答辩,由新区科技和工信局参照上级部门验收结果作出验收结论。
(三)出具验收结论
经专家评审、部门复核,新区科技和工信局拟定验收结论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挂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新区科技和工信局正式印发验收结论。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核实项目基本信息,如有以下情况,需在验收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前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1.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主管部门报备,提交变更情况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说明工商信息变更原因。
2.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科目经费发生调整的,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应向主管部门报备,提交预算科目经费调整申请,说明经费调整原因。
3.项目承担单位评估专项资金可能产生结余的,鼓励在验收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完毕。项目承担单位评估专项资金确需延续使用的,应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延续使用申请,延续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提交资金延续使用申请、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明细,说明资金结余原因。逾期未申请的,结余资金需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备,提交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说明。
5.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备案的情形。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科技项目验收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不按时提交验收材料、无故缺席验收答辩、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等情形的,将被列入专项资金支持异常名录。新区科技和工信局将按有关规定启动财政资金回收程序,并限制其申报支持资格。
大鹏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