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美妆与日化产业扶持办法
关于修订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美妆与日化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美妆与日化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美妆与日化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从化区内,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美妆日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特色产业奖】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经营关系首次在从化区范围内的美妆日化产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全产业链支持奖】鼓励企业发展全链条产业,建设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注册销售公司。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对研发、生产、销售等全产业链均落户在从化区的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电子商务奖】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美妆与日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核心竞争力奖】支持企业围绕化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价等方面高水平开展科技攻关,对开展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类科研项目攻关的,并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第七条 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本办法条款所涉及的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美妆与日化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