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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4-07-15 关注 

  关于修订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穗府规〔2020〕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重点支持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品评价与研发关键技术平台,创新化学药、原料药、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新一代生物技术、中药创新药的研发以及CDMO研发生产基地等建设,中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与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新型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 【特色产业奖】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经营关系首次在本区范围内的生物医药与健康制造业企业、新药研发机构、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中试平台,建成投产后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企业落户奖】 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经营关系首次在本区范围内的生物医药与健康制造业企业、新药研发机构、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中试平台,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累计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成果转化奖励】

  (一)对自主研发并承诺在本市产业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注册地、生产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均在本市),化学药品1-2 类、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下同)、中药(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根据研发各阶段成果给予奖励:

  1.对在本市取得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批件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和化学药),进入I、II、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经认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150万元,Ⅱ类新药100万元,Ⅲ类新药80万元);

  2.对在本市完成I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200万元,Ⅱ类新药150万元,Ⅲ类新药100万元);在进入临床下一试验阶段时拨付上一阶段奖励,下同。

  3.对在本市完成Ⅱ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200万元,Ⅱ类新药150万元,Ⅲ类新药100万元);在进入临床下一试验阶段时拨付上一阶段奖励。

  4.对在本市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的并在本区进行生产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其中Ⅰ类新药1000万元,Ⅱ类新药800万元,Ⅲ类新药600万元)。

  (二)对自主研发并承诺在我区生产的高端医疗器械、仿制药及化学原料药给予奖励:

  1.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经评审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五家通过一致性评价或等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药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支持高附加值化学原料药发展。对取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产品,每个药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培育发展奖】

  (一)对竞争力强、具有发展前景的药物GLP(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临床前研究CRO机构、GCP(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机构)、药学研究与中试平台,最高按600万元给予奖励。

  (二)生物医药与健康新零售和流通企业可按照《从化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生物医药及健康制造企业还可按照《广州市从化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鼓励生物医药与健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与上下游企业紧密联动、开展服务,对强化产业链、提高区内产业链粘合度、达到一定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服务使用方,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平台运营奖】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平台孵化培育和引入具有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重大项目奖】对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的国际尖端人才,如诺贝尔奖、拉斯克医学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等专家,携带项目、技术和团队来从化区实现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经认定,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

  (一)【GLP认证奖】对通过国家GLP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10大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若企业在已获得首次认证奖励基础上增加认证项目,则按照认证项目奖励间的差额予以扶持;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相关资质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认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专利转让奖】鼓励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之间进行专利技术和成果转让,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本办法条款所涉及的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6号)同时废止。

 

  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