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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4-08-13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0日

 

  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挖掘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根据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8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21〕85号)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文旅资〔2023〕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文化文物事业单位中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 等均可自主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试点。已纳入国家、省试点单位名单的,均自动纳入试点。(以下“文化文物单位”均指 纳入试点的单位)

 

  第三条 文化文物单位要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利用文化文物资源开发兼具艺术性、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文化服务(统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第四条 文化文物单位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确保文物安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文化文物资源,开发、销售文化创意产品,为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而组织研学、演艺、社教等文化活动,开发数字文化产品及衍生品,编印出版物,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新质文化消费场景,提供订制参观及讲解,引进高质量收费特展等门类多样的文化增值服务等业务,相关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文化创意相关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重点文旅企业等开展合作。各单位可采取自主研发、授权开发、联名开发、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国有企业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参与文化创意产品 投资与开发。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创 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培育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

 

  第六条 文化文物单位要在做好文化文物资源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文化文物资源开放共享,为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设计提供更丰富的要素资源。对用于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其持有单位可授权合作方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或合作分成比例,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项目中进行合理定价。对已经衍生取得的作品、品牌、商标等成果,应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做好相关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取得的收入按财政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文化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调剂安排,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绩效工资发放等。

 

  第八条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绩效评估工作,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将开发业绩作为该类单位分配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第九条 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倾斜,既要体现一线开发人员有效激励,又要合理兼顾不同岗位人员收入合理平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利用自有空间,通过合作、出租等多种方式,设立文创商店,展示、销售文化创意产品;可在旅游景点、大型文化设施、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场所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销售文化创意产品,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开设网店,积极创新“互联网+文化”的营销推广方式。

 

  第十一条 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可以申请文旅产业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扶持,并用足用好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创新性产品而发生的创意设计研发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文化文物单位需加强文化创意产品质量审核把关,加强有序开发及资金的规范管理,同时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研究解决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的障碍和困难,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作为,先行先试。同时,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评估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指导和监督。各文化文物单位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收入分配等纳入本单位重大决策内容,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