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于:2024-08-28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服务与管理,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4日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管理,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地图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使用和提供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先行先试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监督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是指由各类交通环境设施要素的位置、属性和语义信息构成的,用于支撑辅助驾驶、自动驾驶、车路智能协同、智慧交通精细化管理以及相关测试与应用等活动的必要地理信息数据集,不含车流、行人、交通信号等动态感知数据。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主要包括高精度地图和高级辅助驾驶地图。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指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使用和提供的所有单位,包括测绘资质单位、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

  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和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第七条 在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安装或者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及毫米波雷达等传感器设备,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等测绘地理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加工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二)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不得表达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内容安全审校制度,对可能涉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查把关和过滤处理。

 

  第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将生产、存储或者传输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对外提供审批程序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不得向境外传输。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采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标准的商用密码,采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网络通道传输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支持基于身份认证、脱密脱敏、加密及权限控制等安全监管技术的研究成果,在试点内进行测试与验证,保障面向多元应用场景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安全应用。

 

  第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主体安全责任,维护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应当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论证。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在安全的保密防护设施条件下生产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定期开展安全保密自查,保护数据免受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在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前,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采用国家认定的保密处理技术进行保密处理,并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图审核。未依法取得审图号的,不得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审核通过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审图号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道路范围变化超出有关地图审查要求、采集要素类别有新增或者数据结构、格式发生转换的,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无以上情况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开展增量内容自查,每六个月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成果,其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属于政府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二)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保密、密码、网信和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商用密码应用,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应用的全流程监管,加强对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落实保密管理制度、保密防护设施、网络和数据安全防范措施等安全保密要求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过程监督,构建权责明确、容错纠错、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不同技术路线、多元应用场景下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测试验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先行先试和示范应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方式提高辅助管理的技术能力,针对众源采集更新、数据安全传输、云服务模式、增量地图快速审查等环节,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监督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标准制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标准化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众源更新与共建共享的应用模式。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