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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4-08-30 关注 

  关于印发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

 

  增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经由上级有关部门和增城区政府确认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分别对应由中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四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增城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安全、辐射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增城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与监测

  第五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增城区范围内;

  (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五)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未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

  第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近五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四)近一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近一年内,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七)不配合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逾期不提交资料的;

  (八)其它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本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具有本条第(二)至第(五)项情形的,从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表1、2)

  第十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3);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八)农业投入品采购与领用台账、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农产品生产台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台账、农产品销售台账;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龙头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镇街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镇街名义,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各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