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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24-10-11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24〕5号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修订起草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同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众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反映或提交。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网站评论区。

  (二)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9日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奖补项目、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区应承担部分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区资金需求情况。

  2.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资金;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按规定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考核工作。

  2.负责编制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需求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分配计划。对各区和市本级申报材料进行预算审核,制订市本级和补助各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批。按规定开展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清算和申报回收。

  3.负责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4.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做好资金保障。

  2.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就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

  3.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为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两类。

 

  第七条 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等。

  国家和省调整补贴项目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包括示范性奖补项目、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他服务补助项目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第九条 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的具体标准、条件、程序等按照《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相关补贴申领按最新的指导清单办理。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资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规定申领获得的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主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会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开展就业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补贴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认真梳理排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风险,及时制定和更新重点补贴项目风险防范指导清单,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委托第三方监督检查的费用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且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0.2%。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市、区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二)市、区补贴经办机构发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有关补贴、资助等待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于1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指定账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应及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就业补助资金,暂停受理、核发有关补贴、资助。

  (三)市、区补贴经办机构发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回就业补助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四)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求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要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修订《办法》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就业作用的重要举措。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必然要求。202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财社〔2023〕181号文的必然要求,对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迫切需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已于2024年3月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作用,有必要根据最新政策文件精神修订出台新的《办法》。

 

  二、制定文件可行性

  《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进行修订,已征求市财政局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制定文件合法性

  (一)制定主体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修订《办法》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制定主体和针对事项合法。

  (二)上位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四、制定文件合理性

  《办法》经过研究起草、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已经充分征求和考虑到有关主管部门、利益相关群体等各方的立场和诉求,制定程序合理;在内容上,《办法》提出17条意见,在贯彻落实财社〔2023〕181号文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进行修订,文件结构合理,内容设计合理。

 

  五、制定程序

  (一)政策草拟和论证。202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2024年3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有效期届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延续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文件,我局草拟了《办法》。我局对修订《办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制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从必要性、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展开分析,并最终形成论证结论。即从整体看,《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行性强,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12个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22条。经研究沟通,已采纳9条,部分采纳1条,解释说明12条。

 

  六、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办法》主要内容有17条,在贯彻落实财社〔2023〕181号文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进行修订。

  (二)文件确定的主要制度,涉及权利义务内容的说明及依据。

  (一)对《办法》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共5条。一是根据财社〔2023〕181号文和穗府办函〔2020〕12号文等最新规定,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的定义及来源、用途。三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的资金安排。四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五是明确财政部门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二)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共5条。一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分类,分为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两类。二是具体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类项目的范围。三是具体明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的范围。四是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的具体标准、条件、程序等按照《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五是列举了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八个方面的支出,规定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的补贴。个人、单位按规定申领获得的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主确定。

  (三)对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与执行作出规定,共1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会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四)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作出规定,共1条。规定就业补助资金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市、区人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

  (五)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作出规定,共4条。一是规定了各级补贴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日常使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的具体职责。二是规定了就业补助资金风险防控方面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的要求。四是规定了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六)对《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作出规定,共1条。

 

  七、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办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不会导致较大的财政投入及社会成本的增加,风险可控。预期《办法》出台,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措施,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能有效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八、论证和评估结论

  《办法》实施可用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全面、实用性、可操行性强,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