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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东莞市加强工业软件人才培养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4-10-14 关注 

  关于征求对《关于东莞市加强工业软件人才培养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工业软件开发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现将《关于东莞市加强工业软件人才培养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书面来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的,请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意见建议。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市科技局前沿与高新技术科

  邮箱:kejijugxk@dg.gov.cn

  联系人:韩晓燕,电话:22831478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东莞市加强工业软件人才培养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校企联合培养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推动工业软件人才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强工业软件人才培养若干政策措施》(东科〔2024〕7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工业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以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攻关任务为牵引,引进高校院所工业软件领域硕博士研究生来莞开展联合培养,探索产业兼职导师的引进、认证和应用路径,建立健全校企共同招生、共同培养、共同选题、共享成果等产教融合培养机制,实现工业软件开发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业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支持既懂科技创新又懂市场运营的科技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莞发展。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工业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优化任务布局和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东莞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东莞卓工研究院”)受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协助开展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

  第四条 支持领域。在通用工业软件、行业专用软件、新型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围绕电路板设计、结构设计、产品仿真、工艺规划、制造运营、数据管理等开展科研攻关和卓越工程师培育。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莞实体经营,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储备、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管理制度,能为工业软件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以及合适的实践岗位。优先支持通过创新联合体方式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项目研发周期、技术深度和解决的共性问题等应与工业软件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匹配,已经或计划与相关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并引进硕博士研究生,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项目负责人(企业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与指导研究生专业(领域)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2年;

  3. 具有硕士学位并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从业满5年;

  4. 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其中市级科研项目为主持人且为第一完成人,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为前3名的承担人;

  5. 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人员,其中市级成果奖应为第一完成人,省级以上成果奖应为前3名的完成人;

  6.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专业学术研究论文(其中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7. 获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为第一发明人;

  8. 在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或同等岗位职务,参与过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工作;

  9. 经东莞卓工研究院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条件情形。

  第六条 经费要求

  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总投入包括申报单位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资金,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具体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资助标准

  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立项后如市财政资助额度少于申请金额,则需由申报单位自行补足差额,保证项目总投入不变。

  第八条 资助方式

  采用事中资助方式。市财政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为进展超前或按计划进行的,按照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比例及来莞联合培养研究生实际到位情况拨付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资助资金的60%;第二期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比例及来莞联合培养研究生实际到位情况拨付余下的资助资金。

  第九条 对参与项目实施且来莞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和4万元的生活补贴。研究生在莞生活补贴申报受理由东莞卓工研究院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季度申报受理一次。

  第十条 受理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并开展受理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工作,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创新性等进行审查。

  (三)确定拟立项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征求部门意见。对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意见。

  (五)报市政府审定。将拟立项项目呈报市政府审定。

  (六)项目立项。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申报单位依托国家、省、市等各级立项的工业软件领域重大科技项目、重点人才计划等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对项目总投入已超过100万元(含),报市政府同意,可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免试”承担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定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周期事项,内容依据项目申请书中的填报信息生成。市政府批复项目立项后,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做好过程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配合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做好项目验收、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拨付参与单位、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可延期1年。项目执行期起始时间由承担单位按需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任务书签订之日。

  第十四条 任务书变更管理。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除承担单位、总经费、项目负责人(企业导师)及高校导师、培养研究生、完成期限、验收指标等重大变更需在任务书终止日前3个月内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外,其他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后1个月内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期中间阶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进展超前、按计划进行、进展缓慢。进展超前和按计划进行的,可按规定拨付财政资助;进展缓慢的,暂缓拨付财政资助,并由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重点对技术完成情况、人才培养情况考核,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

  (一)主动终止结题。因不可抗力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

  平和条件限制等,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指标

  的,由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终止结题申请。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出具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停拨资助资金。

  (二)被动终止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或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科研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可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终止项目实施,出具终止结题通知,停拨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东莞市工业软件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项目编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鼓励相关单位及参与项目干系人事先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搬离我市的,或未在我市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及告知情况,并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

 

  第三章 工业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领域。支持既懂科技创新又懂市场运营的科技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莞创办企业。对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累计实现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工业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累计实现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软件企业,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在莞实体经营,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储备、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发布申报指南,对经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给予后补助。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各园区、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征求部门意见,并通过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公示。

  (四)下达资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将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和申报要求,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