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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2024-2026 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表于:2024-10-17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 2024-2026 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 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 号) 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 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各县级农业农村(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0日

 

  广东省 2024-2026 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省委 “ 1310” 具体部署,围绕实施 “百千万工程”,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稳定 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 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 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 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 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 以下统称 “重点机具” )的推广应用。

  (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 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 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管理要求,对通报的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点机 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 35%,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 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 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满足补贴资金兑付需求前 提下,适当提高我省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 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40%。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申请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积极争取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积极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争取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 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我省农机指挥调度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 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广东省 农业机械学会等省内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 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 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 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我省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 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 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 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 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我省补贴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动调整或 农业生产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 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 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 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与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广东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 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 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 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 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 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 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有关要求实施。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 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按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 部门具体通知执行。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具体工作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部署有关要求实施。

  (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 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 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 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 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 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 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 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 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 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我省年度总数量不超 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 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我省适用性强的机 具,可研究列入我省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通知。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 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我省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 30%测算确定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适当提高我省部分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补贴额 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补贴额测算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及我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组织测算工作。在资金总量控制、满足补贴资金兑付 需求前提下,适当提高我省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40%。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 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具体操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 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 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 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 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 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 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个百分点以上 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 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我省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配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省财 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 用情况监测。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 格变动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按要求处理。

  (一)资金分配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包括基础性因 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 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 即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 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2号)等执行。

  (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 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 15%安排。由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 用资金规模指标。具体年度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实施。

  (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 7:3 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 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 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 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 的 10%、10%予以激励补贴。 我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 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争取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按照生产 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 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 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 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 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 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要及时做好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未履行到位的地区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区,不得实施 累加补贴。在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履行到位的前提 下,市县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 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请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同意,并由省级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 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 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和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 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 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 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各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 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9〕7 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 行)》等要求,组织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 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 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 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 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 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 )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 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 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 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 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 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 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 四 )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 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 价格在 5000 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 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 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 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 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县级核验制度并在网上公开。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 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 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 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增加申请结算批次,要每季度至少要提交一次结算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 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通过“一卡通”平台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个人发放账 号原则上采用社保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 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 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 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 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 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 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 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 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我省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市、县农 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 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在我省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 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 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

  (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 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 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 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 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 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 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 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 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 号)要求,严格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 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 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2024-2026 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农机新 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等按农 业农村部、财政部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

 

  八、有效期与总结报送

  方案有效期三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每年12月5日前,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本区域各县(市、区) 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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