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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发表于:2024-11-27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协同示范作用,推进广州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27日

 

  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协同示范作用,推动广州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规定经申报,经第三方评审、公示、按照有关程序报备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广州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资金。

  第四条 广州市商务局在广东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预算资金下达,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配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项目跟踪,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选遵循补短板、锻长板、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全市商贸流通业持续提质扩容,商品和要素跨区域流通更加顺畅,提升专项资金对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由市商务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的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主要围绕以下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依法注册且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主体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广州市商务部门按规定完成统计监测、数据报送、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工作;

  (四)申报主体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不接受2家或2家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五)申报主体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六)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五个方向之一,不得跨方向打包。

  (二)项目建设期按财办建〔2024〕21号文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试点文件执行。

  (三)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备相关文件。

  (四)相关申报材料和发票中的单位与申报主体为同一单位。

  (五)项目投资额:

  1.申报“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等方向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申报“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等方向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涉及民生类的项目,投资总额限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3.申报“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的项目,分拣中心、“分拣中心+信息化平台”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中转站、回收站点或“两网融合点”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新建或改造的网点数量在5个以上(含5个)。

  本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申报主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期内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投资额的认定以收付实现制实际付款为准。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设备设施更新(不得出现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投资额不可重复计算,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额计算时间范围原则上为2024年至2026年。对2024年在建项目,投资额可往前追溯半年。

  (六)申报项目同时满足中央资金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项目不得是国债项目或地方专项债项目。

  (七)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申报主体按照以下目录顺序编制书面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版)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送所属区级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

  (一)项目申报主体书面责任承诺书;

  (二)2024—2026年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四)《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申报主体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截止到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表中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复印件;

  (六)项目涉及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复印件;

  (七)直观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材料、照片或图片(彩色)、企业有关资质证明等;

  第十一条 各区级商务部门,以请示文形式连同项目汇总表上报市商务局,并在汇总表、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制定评审标准,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经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议研究、网上公示等环节,对专家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项目纳入初步支持范围,结合实际提出最终支持项目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备,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实现项目各项预期指标。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需向市商务局做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等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备案,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

  第十五条 区级商务部门在市商务局(及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下,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完成的,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区级商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建议。由区级商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书面报市商务局审核批准,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区级商务部门在项目跟踪过程中发现项目未按照申报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或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任务风险,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局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由市、区商务部门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建立试点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项目中期评估和日常监管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取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资格,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一)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

  (四)主动申请退回的;

  (五)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六)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在项目验收前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十八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数据材料。

  第十九条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需增补的,市商务局应按照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再次组织项目申报,并确定增补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采取整体验收的方式,完工一批、验收一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试点期限内,在整体项目完成后,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不能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应在计划完成年度5月底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限,经区级商务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市商务局批准;

  (二)验收初审。区级商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申请资料报市商务局;

  (三)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区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五)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一)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内容、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做好账务处理等内容);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整体投资审计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四)项目整体投资明细表及项目投资的合法凭证(包括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五)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表及资金使用合法凭证(包括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涉及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系统(平台)等,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涉及土建项目须提供用地、规划、工程、消防等相关许可凭证复印件;

  2.新建项目提供反映项目建设后面貌的照片,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3.系统(平台)的使用说明材料;

  4.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专家组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责任书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

  未达到责任书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是指:项目绩效评价分值占比(项目绩效实际得分/项目绩效情况总分数*100%)低于70%);

  (二)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比例(实际投入额/计划投资额)低于85%,或实际投资额度低于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额度;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

  (六)验收组专家评分70分以下。

  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商务局负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一)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提及情形之一的;

  (二)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包括: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及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中转站及回收站点建设,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六)财办建〔2024〕21号通知规定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于已下达至我市的首批专项资金,综合考虑项目数量、投资额、项目所属方向、投资进度等因素,在第一批通过评审的项目中进行分配。

  (二)待专项资金全部下达至我市后,结合后续项目增补情况,对包含第一批在内的全部项目再次进行资金统筹分配,适当平衡不同批次项目所获补助额度。

  (三)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其他方向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额的确认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罚款、赞助、捐款、偿还债务、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

  (二)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员工宿舍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三)财办建〔2024〕21号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得列支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排意见须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备,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转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综合考虑项目数量、投资额、项目所属方向、投资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一)市商务局根据试点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及验收情况,将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

  (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评估,根据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督促项目进度;

  (二)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余下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调减项目投资额的,财政支持额度同比例相应调减。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大于调减后支持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级商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区级商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并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制度。区级商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按期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商务局;配合市商务局开展建设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按要求整改的,或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市商务局取消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退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需于1个月内报区级商务部门,由区级商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下达项目变更或终止、撤销文件。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市商务局审核后,1个月内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主体、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缴回(追回)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