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遴选《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项目实施单位
发布时间:2019-04-22 浏览量:679 收藏
人民币15万元以内(含专家劳务费)。
(一)在国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
(三)具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投标人为企业的,须通过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二类甲级及以上;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须达到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二级水平及以上;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条件;具有常驻广州的、稳定的相关领域研究人员队伍;
(五)主要从事科技管理、科技政策领域的软科学研究,熟悉广州科技发展和相关政策实施情况,具有开展过与《条例》相关的国家、省政策法规及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具有良好的研究能力和项目组织能力,能够高质高效地完成《条例》的修订实施组织等相关工作。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盖章,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盖章);
(三)证明本单位实力或能胜任本项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誉或奖项资料;
(五)对项目的理解;
(六)工作方案,包括项目进度安排、报价及预算明细、服务保障等;
(七)其他可以佐证机构专业能力、资质、相关工作经验、业绩等情况的材料。
2019年4月22日至4月26日。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光盘一份)密封后,请于2019年4月26日17:30前交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逾期不予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4号楼东405室,邮政编码:510030)。
020-83124026(工作日8:30-12:00、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