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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办法

发表于:2017-07-27 关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依据《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1〕71号)和《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京知局〔2013〕29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资本化、信息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申报、评定、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牌机构培育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有10名以上工作人员,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三)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和诉讼但无责任;

  (四)综合实力强、成功案例多,或者有突出的行业特色、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积极参与北京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根据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以下简称“培育单位”)。培育单位名单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条 培育单位每年确定20家,培育期限为2年;到2020年,培育首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100家。

  第三章 品牌机构培育的内容和评定

  第七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过组织专家培训、学术研讨、实务论坛、实地调研等方式,从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方面对培育单位开展培育。

  第八条 培育单位应积极参加培育活动,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带头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培育单位应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要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单位的遵纪守法状况、培育工作进展及示范带动效应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培育单位培育期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育单位进行评鉴,并对评鉴合格的品牌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支持品牌机构参与北京市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应急救助、知识产权商用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等专项工作,鼓励品牌机构为在京央企、中关村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品牌机构的服务模式、发展经验和成功案例组织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品牌机构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效应,进而带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各相关部门推荐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时,应当优先从品牌机构中选取。

  第十二条 支持品牌机构成立行业性自律协作组织,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就业务领域拓展、服务模式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进行交流与协作,共同引领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