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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0-19 关注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丰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丰台区关于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 业孵化器发展的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中“丰 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 用,确保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奖励限额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 “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安排1000万元(包含“专 项资金”管理费90万元),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安排2000万元。《支持 办法》中第五条所设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所设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所设补贴, 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八条所设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所设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所设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一条所设 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二条所设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所设补贴,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需具备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四条 通过区科委 网 站( http://www.ftkw.gov.cn ) 、 丰 台 园 区 管 委 会 网 站(http://www.zgc-ft.gov.cn/)面向全区发布申报通知, 明确具体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 申报、审批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第六条 符合“支持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单位,按 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报送书面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运营实体在丰台区内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

  (四)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批复 复印件;

  (五)根据所申请享受的补贴、奖励类别,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

  (六)申请“丰台区科技创新孵化专项资金”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支持办法”及通知 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并会同区相关部门实 地考察后,提出“拟补贴、奖励单位名单及资金安排意见”,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商请区相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园区管委会负责安排资金拨付 事宜,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 化器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以促进我区创新服 务载体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申报单位应严格财务会 计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单独核算,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奖励的单位应按时报 送资金使用情况,并须配合区相关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 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对于提供虚假材 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 权收回政府补贴、奖励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于分别委托第三方专 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补贴与奖励的申报受理、评 审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专家咨询、经费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