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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量:259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9-30/2018-10-22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前补助

通知原文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财政部门,市属工商企业集团,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供应链和加强流通领域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的要求,加快推动我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降本,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市拟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征集有关建设项目。现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版),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项目主管部门(商务、财政)对申报单位资格、项目要求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和审核(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须核对原件),上报文件需体现其审核的情况。于2018年10月22日(星期一)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委(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处),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dswlc@gz.gov.cn。

  三、申报指南以及申报材料模板电子文档可通过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gzboftec.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市商务委联系人:张晓霞、熊佳颖,电话:81098905、81098946,市财政局联系人:刘唐娜,电话:38923485)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工作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重点带动、循序渐进,聚焦链条、协同推进”的原则,聚焦民生消费行业领域中3-5条供应链,以商贸分销供应链、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供应链、汽车零部件供应链、医药供应链等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为工作重点,以广州市为核心遴选一批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以大型生产制造、商贸分销、连锁零售、第三方物流、快运快递、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为主体,通过对流通领域开展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的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标准化体系、物流服务、采购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平台等多要素的统一,充分发挥流通领域供应链“链主”企业的资源集约、业务辐射、协同服务等供应链管理一体化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动供应链各主体设备设施衔接、数据互通、资源协同,保障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加快发展大市场、大物流、大流通,实现供应链提质增效。

 

  二、申报重点及方向

  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以及餐饮、冷链、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向,但不限于:

  (一)商贸分销供应链体系建设。由商贸分销行业“链主”企业围绕快消品、家电、日用电子产品、农产品等流通领域,从供应链上下游环节上联合2-6家企业共同进行的商贸分销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的更新,形成供应商的统购统销、统仓统配模式,推广使用标准化的单元技术,构建及升级改造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新能源配送车辆的使用,整合上下游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实现供需对接、集中采购、统管库存、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等供应链全流程功能。

  (二)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由电子商务行业“链主”企业围绕电子商务流通领域的前端补货、公共仓储、分拨配送、末端收发等环节联合2-6家企业,共同进行的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的更新,推广使用标准化的单元技术,构建及升级改造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新能源配送车辆的使用。实现自动补货、公共仓储、智能分拣、共同配送、绿色物流全生态链服务功能;由跨境电商行业“链主”企业,围绕跨境电商流通领域的全球采购、交易结算、海外仓、贸易服务、分销执行、物流配送等环节联合2-6家企业,共同进行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的更新,推广使用标准化的单元技术,建设及升级改造跨境电商智慧供应链系统。实现通关仓配、国际物流、海外仓、代理海外认证、供应链金融、国际采购执行和分销执行、品牌经销和分销等综合供应链服务功能。

  (三)汽车零部件供应链体系建设。由汽车零部件行业“链主”企业,围绕汽车地零部件流通领域的调达物流、工厂物流、流通加工、物流包装、备件物流、整车物流等环节联合2-6家上下游企业,共同进行的生产服务型流通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的更新,推广使用标准化的单元技术,构建及升级改造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机械化、自动化设备及技术的使用。实现采购、生产、物流、销售全流程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功能。

  (四)医药流通供应链体系建设。由医药行业 “链主”企业,围绕医药流通领域的集中采购、统一仓储、保温共配、追踪溯源等环节联合2-6家上下游企业共同进行的医药流通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包括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的更新,推广使用标准化的单元技术,构建及升级改造供应链协同管理系统,新能源配送车辆的使用。实现集采购、销售、仓储、配送等多功能专业化、一体化医药及冷链流通供应链服务功能。

 

  三、申报方式

  供应链项目申报采取由供应链体系主导单位即“链主”单位进行申报,“链主”单位根据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需要选择2-6家项目共建单位,并与共建单位签订多方共建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除明确建设内容和权责外,必须明确界定各方具体分工。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要求。

  1.“链主”单位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链主”单位为申报的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对本供应链整链对接、整链推进、整链验收负总责;

  2.项目共建单位:包括供应商(指给生产厂家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企业)、厂家(指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分销企业(指为实现将产品送到经营地理范围每一角落而设的产品流通代理企业)、零售企业(指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企业)、物流企业(指专门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单元化物流载具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指提供标准化托盘、周转箱,新能源车辆租赁运营服务的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3.每一条供应链涉及的项目共建单位2-6家;至少有2家建设单位是在广州注册的独立主体;同一性质的建设单位在供应链中不能超过2家;“链主”单位投资的子公司,在供应链项目共建单位中不能超过2家;

  4.“链主”及项目共建单位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供应链项目要求。

  1.项目为供应链体系建设,由“链主”单位进行申报,须涉及采购、仓储、分销、运输、配送、逆向物流等重要环节,申报的供应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供应链环节,环节不能少于3个;各环节涉及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含升级改造)、设备设施更新、系统建设(含升级改造)、标准制定、培训认证等;

  2.供应链项目建设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3.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链主”单位和项目共建单位为供应链项目建设投入的所有资金总额,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设备设施更新、系统建设、标准修订、培训推广等(重点投资范围参照附件7)。项目投资额不可重复计算,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链主”单位投资占比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0%;

  4.项目绩效目标:除项目建设预期要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外,还需要达到以下绩效目标:托盘周转箱等物流单元标准化率80%以上;装卸货工时效率提高2倍;重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格率92%以上;平均库存周转率同比提高10%以上;同口径对比的情况下,企业包装耗材同比减少10%以上;供应链重点用户系统数据对接畅通率80%以上,单元化物流占供应链物流比例同比提高10%以上,供应链综合成本(采购、库存、物流、交易成本)同比降低20%以上,订单服务满意度(及时交付率、客户测评满意率等)80%以上;能结合国标、行标,联合制定有完整的供应链协同标准体系,促进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以上绩效目标要分设为每半年需达成的具体指标写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5.供应链项目建设可跨区域进行,以广州为核心,链接区域可覆盖珠三角地区;

  6.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涉及全国性平台建设的项目纳入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未向其他供应链体系建设城市进行重复申报。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属集团(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材料。

  申报单位按照以下目录顺序编制书面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版)并装订成册(请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材料封面按照模板(见附件1)统一编制,并编制材料目录和页码,在申报材料的封面、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送所属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

  1.2018年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附1-2);

  2.申报单位及项目共建单位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具有备案编号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18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4.申报单位及项目共建单位经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2017年度纳税证明、涉税征信证明;

  5.供应链项目涉及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复印件;

  6.供应链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3);

  7.截止到申报时,供应链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表中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复印件;

  8.“链主”与共建单位签订的供应链项目共建合作协议(协议须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签订协议的,需提供授权书。协议可参考附件4);

  9.项目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

  10.涉及全国性平台建设项目纳入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未向其他供应链体系建设城市进行重复申报。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属集团(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1.直观反映供应链建设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材料、照片或图片(彩色)、企业有关资质证明等。

  (二)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各区项目主管部门(商务、财政)对申报单位资格、项目要求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和审核(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须核对原件),上报文件需体现其审核的情况。请示文连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一式两份,需提交电子版)。主管部门应在汇总表、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统一”的内涵:1.“统一标准体系”是指与供应链一体化运作和协同发展相关的设施设备等“硬”标准体系及流程服务等“软”标准体系的构建,包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运作流程和管理服务;2.“统一物流服务”是指由一家物流服务商或物流整合商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统一调配资源、统仓统配等管理服务;3.“统一采购管理”是指通过计划控制、协同共享和系统整合,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集中统一采购、产供销高效协同降低库存、推动供应链增值;4.“统一信息采集”是指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产品和物流信息使用统一GS1编码格式和采集方式,促进供应链全链条的信息数据有效传输和共享;5.“统一系统平台”是指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采购系统、仓储系统、销售系统等提供数据接口一致、信息对接顺畅、打通信息流的系统平台。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