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
一、事项名称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
二、认定依据
(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8号)
三、数量限制
申报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报送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www.chinatorch.gov.cn)进入,按照要求填写《火炬中心企业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
(二)省级部门认定。省级部门(或委托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及其他问题。
(三)省级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四)备案管理。省级部门将企业名单通过平台报备,同时将认定文件和备案函送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五)核心信息变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平台上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六)年度报告备案。省级部门汇总本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情况,于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平台填写年度报告,同时将纸质报告(加盖公章)送至火炬中心。
七、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渠道
010-8865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