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专利奖,对促进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第四条 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市专利奖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诚信守法的本市常住居民。
(二)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受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已在本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奖项。
(六)该专利参加过两次市专利奖评选未获奖的,不能再次申报市专利奖。
(七)同一个申报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同类型专利当年只允许申报一项,不同类型专利申报不能超过两项。
第七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文本质量高,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二)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八条 外观设计评奖标准
(一)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完整,形状、图案、色彩独特,设计理念良好、要点突出。
(二)产品具备创新程度高、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三)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九条 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
(一)特等奖1项,必须为发明专利,奖励5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必须为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10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五)外观设计金奖1项,奖励10万元。
(六)外观设计银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5万元。
(七)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3万元。
申报项目达不到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或者外观设计金奖评奖标准的,当年上述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辖区内,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或者以其他方式自(推)荐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申报项目,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的,给予申报人配套奖励。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市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市专利奖二等奖给予奖励。
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市专利奖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市专利奖三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
市专利奖奖励金以及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发放。
专利奖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从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项的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主申报。申报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做出初评结论,并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评审结果和等级建议,评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出的专利奖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对评奖结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发明或者设计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虚假数据、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申报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和国家、省专利奖推荐的评审专家、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选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专利奖评审或者推荐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厦府办〔2015〕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