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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省级第八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量:228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6-06-06/2016-06-27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省级第八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信委(经信局)、国资委、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创新型企业、各试点企业:

  根据我省创新型企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省科技厅、经信委、国资委、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决定,开展福建省第八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第一、二、三、四、五、六批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尚未被命名为“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试点企业。

  2、已命名但未获得省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申请创新成果后补助须参加评价)。

  上述企业根据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工作。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评价指标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

  1、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比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

  2、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授权、制定技术标准、具有核心技术的获奖创新成果、拥有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

  3、创新绩效:包括企业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等。

  4、创新管理:包括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等。


  三、评选条件

  (一)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创新型(试点)企业申请评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或工艺、服务)。

  2、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部分国有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创新型(试点)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1%;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

  2、过去3年内至少满足其中一项条件:

  (1)拥有1个有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技术)标准、或1项发明专利、或1个植物新品种权、或1个国家新药证书。

  (2)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共计2项。

  (3)拥有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1个省级著名商标。

  (4)获得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

  (5)牵头承担1个国家863计划或支撑计划科技项目(子课题)、或1个省级科技重大项目。

  (6)拥有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3、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上述(一)或(二)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要装订在一起。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填写《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1),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

  (三)四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四)四部门共同审议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授予“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择优表彰奖励一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创新型企业。


  五、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本地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fjkjt.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要求有意愿申报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加入指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QQ群(号码:115822186)。

  (二)申报企业加入QQ群后,要认真按照要求填报《申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信息表(Excel)》(QQ群发布),于2016年6月27日前直接发至指定邮箱(cqpj2016@126.com)。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企业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四)请申报企业在2016年6月29日前将纸质版《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附件1)及证明附件装订成册(1份)送达所属设区市科技局,逾期不受理。省属企业送达省国资委改革发展处。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国资委改革发展处在7月2日前将申请评价的有关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汇总表、申请评价的有关省级创新型企业汇总表(附件2、3,加盖公章)和企业相关材料送达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附件2、3电子版请发送至指定邮箱(zzc9669@126.com)。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赵中川 陈聪文

  电话:(0591)87863498 83517090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福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邮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2.申请评价的有关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汇总表

  3.申请评价的有关省级创新型企业汇总表


  省科技厅 省经信委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2016年6月6日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16-01-25 | 资助企业数:
关于发布第七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名单及对部分创新型企业奖励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