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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 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各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科技厅申请备案。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6.孵化器应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7.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市(州)或扩权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科技厅主管处依据评审意见报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后,在科技厅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科技厅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省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科技厅将在孵化服务、创业辅导、种子资金、技术平台、投资融资等孵化器建设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对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28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川科高〔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