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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于:2021-03-16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8631503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合理使用科普专项经费,规范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科学技术局的科普经费中安排,科普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开展示范创建、科普特色项目、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等事项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扶持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评选、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当年科普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对象为注册地址在南海区内的社区、学校、学会(协会)、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其它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并承担社会公益性科普活动的单位和机构。

  第五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成效公开透明。

  (二)费用分担原则。对确定支持的科普项目,科普扶持经费提供项目所需部分费用,其余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社会效益原则。对于投入少、社会效益高的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新原则。对特色科普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示范创建扶持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社区、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单位,按照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每个单位对应级别的示范创建项目仅可申请1次扶持。

  (二)特色项目扶持

  对各单位开展的科普特色项目择优进行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科普特色课堂、特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项目等,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 15万元的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科普特色课堂。以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和本地新兴产业等科普主题为主要内容,采取灵活、生动的教学方式,走进校园、社区、厂企,面向大众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2.特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针对食品安全、应急避险、卫生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重点热点问题,结合“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主题日活动,开展便于公众参与的科普展览、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用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来认识问题、指导生产生活。

  3.青少年科技创新项目。以青少年为主体,以培养青少年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为切入点,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项目,进一步提高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

  (三)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单位的学校,按照10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国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按照1万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市、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项目,分别按照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一)发布。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根据区财政资金安排按照扶持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在申报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出扶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文件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获奖证书、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经申报单位签字盖章后并按要求提交到区科学技术局,具体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资金审批发放。

  1.示范创建扶持、青少年创新竞赛奖励扶持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申报材料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发放。

  2.特色项目扶持由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考察或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特色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经立项的特色项目,其承载单位需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绩效目标等内容,由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拨付资金,对项目的实施以及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区科学技术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区科学技术局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并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科学技术局可随时终止项目合同,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资金拨付或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档案,按财政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对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及时纠正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项目的,不得参加次年的特色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需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科学技术局有权随时终止项目合同,收回扶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特色项目属于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实施;示范创建扶持、青少年创新竞赛奖励扶持属于后补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分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取消或收回资金,申报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本区科普类财政扶持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的上述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及各类有关媒体对涉及失信问题的主体进行公示和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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