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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文件解读

发表于:2019-03-22 关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文件解读

 

  一、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我局修编了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已经15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集中修改发布。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等文件,我委修编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删除了“所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项目应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模式依程序办理相应的规划国土手续。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先将项目站点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是否与专项规划相符,然后由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根据批复书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充电设施产品管理。贯彻落实《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要求,明确了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规划建设管理。一是在规划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二是在建设管理方面,实施项目建设前的登记制度,同时对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提出资质要求。

  (三)信息录入管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的管理模式,从而掌握企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财政补贴管理。对可补贴企业的建设规模进行了设定,“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五)运营安全管理。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对产品进行升级改造等要求。

  (六)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关键词诠释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