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飞豹原创 项目汇总 罗湖区13个项目等你申报,瓜分2.5亿资金!
罗湖区
罗湖区国高培育计划
申报时间:3月01日-5月17日
最高资助金额:30万元
申报内容: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复审通过或搬迁至罗湖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在罗湖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注册地址及统计报表迁移至罗湖);
(三)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对首次纳入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资助标准:
1、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3、首次纳入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签订合同、划拨资金、监管和服务。
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
申报时间:3月5日-5月20日
最高资助金额:80万元
申报内容:
2017年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验收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新建研发机构经区经促局、科创局、投推局批准立项;
(三)公司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负责人和人员组成;
(四)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五)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平均30平方米;
(六)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七)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包括研发经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八)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少于30万元。
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3月日-5月20日
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
资助金额:
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同一主体年度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300万元、市级最高2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支持。
国家省市创新载体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3月1日-5月20日
最高资助金额:2000万元
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载体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
资助金额: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国家级最高支持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在罗湖组建分支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鼓励省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鼓励市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对于罗湖区属机构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的,参照前述条款予以支持。同时对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200万元;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罗湖区总部经济项目
最高资助金额:6000万元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和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1、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以上;
2、上一年度纳税额15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纳税额10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上一年度纳税额500万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二)在本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在本区纳税额以及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三)对从市外新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四)对从市内其他区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且纳税额比2014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增长一定比例的。
具体参照比例如下:
1、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以下,增长比例要求10%;
2、上一年度纳税额2000万-5000万,增长比例要求8%;
3、上一年度纳税额5000万-1亿,增长比例要求5%;
4、上一年度纳税额1亿以上,增长比例要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