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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7〕102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17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有关规定,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与农业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新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区(新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厅推荐。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粤农〔2014〕200号文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和质量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省厅。
四、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区(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认真组织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的企业申报,并严把监测企业审查审核关,确保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雯雯,电话:8812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