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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量:1007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10-24/2016-11-25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新时期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内容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评定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成立,发展方向明确、有专职运营团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引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启新   于乔

  电话:010-88656206  88656203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电子邮箱:sunqx@ctp.gov.cn


政策依据

2018-12-14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23-06-08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公布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
2022-12-30 |
广东省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情况的公示
2022-05-24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22-04-22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22-03-16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21年度拟备案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
2021-12-14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0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
2021-12-03 |
广东省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情况的公示
2021-01-27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20-12-31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20年度拟确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
2020-12-18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19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
2020-11-20 |
广东省关于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2019-12-26 | 资助企业数:
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17-12-11 | 资助企业数:
关于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
2015-12-31 | 资助企业数:
关于公示2015年度拟推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