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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的申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 (2014) 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中医药现代化研究"2个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
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和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
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二、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
2.组织推荐。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
三、咨询方式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顶咨询电话:010-88225167、88225168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工业生物技术处,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邮编:1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