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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函〔2019〕123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9〕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受影响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同时满足粤人社规〔2019〕12号文规定的申领条件。
补贴标准按粤人社规〔2019〕12号文规定执行。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再同时享受我市稳岗补贴。
(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继续按《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5〕3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7〕68号)执行。
对僵尸企业中属要关停的企业,不得发放稳岗补贴;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提供的僵尸企业名单为准。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提供副本核对后退回);
(二)《珠海市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受影响企业提供);
(三)《珠海市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其他参保企业提供)。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的,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三、审核拨付程序
我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由市、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审核拨付程序按粤人社规〔2019〕12号文规定及《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珠人社〔2017〕292号)执行。
四、信息化管理
我市将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进行操作。
五、其他事项
(一)我市受影响企业是指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省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系统比核后认定的企业。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