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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2019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截止时间
企业申报认定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注册。企业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的条件,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申报系统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
2.企业申报。通过注册审核的企业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将网络提交打印的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与相关佐证材料按顺序(见附件2)装订成册后(胶装,一式两份且至少有1份专项审计报告是原件),报送到所在市(地)科技局。
3.推荐上报。各市(地)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盖有各市(地)科技局公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报送至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
2.各市(地)科技局要与财政、税务、商务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做好申报材料的申报辅导和审核推荐工作。
五、联系方式
申报受理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707室
联系人:王静姝 封蕊
电 话:0451—51920607、51920608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人:王俭 关婧婧
电 话:0451—82628432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