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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0月11日以粤人社规〔2016〕10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优秀创业项目(下简称优秀项目)资助,是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经评审产生的优秀项目给予的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一)大赛选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
(二)落地注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
(三)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
同一创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秀项目资助。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优秀项目产生途径(可采取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对残疾人士创业创新项目,以及助残、扶贫等公益类创业创新项目,在项目范围、参评条件、奖项数量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大赛选拔项目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有关单项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创业项目(单项赛范围和具体条件以当年度大赛通知规定为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企业组(或相应组别)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二)团队组(或相应组别)实行分段资助,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第一阶段分别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项目2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后,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分别申请第二阶段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资助。
第七条 有关单项赛执行机构应于赛事结束后15日内将赛事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汇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大赛选拨项目资助申报函(附件1);
(二)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按照参赛报名要求提交的各项原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单项赛执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落地注册项目资助
第八条 项目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申请落地注册项目资助:
(一)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
(二)获奖时创业项目未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
(三)项目属初创企业(指在广东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下同);
(四)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第九条 赛事范围。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赛事:
(一)由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参与主办的创业大赛;
(二)由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
第十条 资助标准。落地注册项目资助标准为5—20万元,具体金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后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地注册项目资助申报书(附件2);
(二)项目负责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当年度通知要求进行项目资助申报。
(二)资格审核。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获得符合条件赛事的前三名。
(三)评审确定资助金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需要举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确定各项目资助金额。
第四章 社会征集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发展前景良好;
(二)项目属初创企业;
(三)规范经营,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团队能力较强,有较为健全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评选项目资助标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三个等级,各奖级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后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申报书(附件3);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当年度通知要求向创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在校大学生可向所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提交,由各高校统一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报送。
(二)资格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含辖区内高校)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及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评审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需要举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确定优秀项目名额及资助额度。
第五章 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对拟资助优秀项目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优秀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1个月内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对项目经营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申报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优秀项目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优秀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估。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