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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山湖发〔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7月3日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粤府〔2019〕1号)以及《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函〔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其范围以园区发布的当次政策申报指南为准。设立松山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为大力推动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港澳人才引进计划
(一)新引进人才就业补贴。首次来基地就业,工作满一年,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籍人才,可享受园区新引进人才就业补贴:(1)港澳副学士(包括香港专上教育与澳门高等专科院校)及高中毕业生,按1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标准一次性发放;(2)本科(包括港澳学士课程)毕业生按1.5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3)硕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学位获得者,以及园区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市、园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纳入园区主力军、生力军和后备军的企业,以下同)招引的港澳籍副总(含)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在研发部门排名前3位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按3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申报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就业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只能申报一次。
(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首次来基地就业,工作满一年,在东莞市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居住地住址为东莞市)的港澳籍博士学位获得者、园区重点扶持企业的港澳籍副总(含)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在研发部门排名前3位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的安家补贴。申报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安家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只能申报一次。
(三)专业技术经理人就业奖励。获得由世界四大技术转移权威机构(AUTM、ASTP、PraxisUnico、KCA)授予的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资格,在基地工作的港澳籍人才,以及入驻基地的港澳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创新创业企业)工作的内地和外籍人才,工作满1年,给予每人10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
(四)实习补贴。港澳创新创业企业每接收1名在本企业实习的港澳籍在校生,按实际实习时间给予实习补贴。其中,给予港澳副学士(包括香港专上教育与澳门高等专科院校)及高中学习的实习生100元/日·人实习补贴;给予本科生(包括学士课程学生)200元/日·人的实习补贴;给予硕士研究生300元/日·人的实习补贴;给予博士研究生500元/日·人的实习补贴。
(五)用工补贴。港澳创新创业企业每接收1名工作满1年的港澳籍就业人员(正式在岗工作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年1万元/人,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用工补贴。
(六)个税差额补贴。对在港澳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的港澳籍人才,依照相关规定,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东莞市实施港澳人才个税差额补贴政策后,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创新创业加速计划
(七)落户奖励。经园区主管部门评审,入驻基地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企业落户奖励。纳入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资助计划的,或在上述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3等奖励的项目,或由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成员推荐的优质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企业落户奖励。两项奖励不可兼得。具体享受本项奖励的资助计划名称、机构名录、创新创业大赛名称,以及粤港澳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当次申报指南为准。
(八)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第2年起,2年内可享受实际租赁面积内不超过100平方米,总额不超过6000元/月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九)培训补贴。经企业申请,园区主管部门批准,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参加由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以及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给予培训经费5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培训补贴。
(十)参展补贴。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或经企业申请,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会,给予参展经费5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补贴。参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本办法规定的参展补贴与园区其他参展补贴政策不能重复申报。
(十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配套。港澳籍人才、港澳高校在籍就读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同)参加国家、省市(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参赛获奖项目在基地注册成立企业的,以及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参赛获奖的,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每个获奖项目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享受本项奖励的创新创业大赛名称,以当次申报指南为准。
(十二)发展成效奖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3年内完成入园协议承诺指标的,由企业申请,经园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完成效果,按优秀、良好、完成3个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成效奖励。
(十三)高成长性奖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高成长性奖励。
(十四)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项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且不能同时享受多项贷款贴息扶持。
(十五)研发费用奖励。依照相关规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励。
(十六)试生产补贴。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由东莞企业提供柔性小批量生产、打样服务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每家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试生产补贴。
三、实施知识产权促进计划
(十七)知识产权诉讼补贴。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补贴(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八)商标注册奖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牵头,联合其他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获得认定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
(十九)著作权登记奖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一般作品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15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专利权受让补贴。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购买非关联方发明专利权,凭专利权转让合同,按实际交易额,给予每件发明专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专利权受让补贴。
四、实施商务服务伙伴计划
(二十一)平台服务机构初创服务补贴。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在基地每成功注册成立1家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不含原在东莞市和园区内,整体搬迁进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机构4万元,每家平台服务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初创服务补贴。
(二十二)平台服务机构服务成效奖励。基地入驻企业3年内首次达到“四上”标准,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5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3年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2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5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3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5年内获得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6年内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5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每家平台服务机构累计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三)平台服务机构专项服务补贴。经平台服务机构申请,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平台服务机构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组织与东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大型产业对接和交流活动的,以及开展大型的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如技术经理人培训等)活动的,由园区主管部门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对成效良好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内地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港澳地区每场活动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机构总额不超过120万元的专项服务补贴。
五、实施人才宜居宜业计划
(二十四)租住补贴。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港澳籍副总(含)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在东莞租赁住房的,每人可享受2年内月租金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房租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人员数量不超过3人,且企业只能申报一次。平台服务机构组织港澳人才到园区参观、考察、进行商务活动的,经园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入住园区指定酒店的,可按照实际消费,给予平台服务机构每次不超过3天,每人(港澳籍人才或港澳高校在籍就读及毕业的内地学生)每天不超过500元的住宿补贴。
(二十五)跨境交通补贴。在基地工作的港澳籍人才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跨境交通补贴。
(二十六)子女教育。在基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子女,享受园区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六、实施圆梦护航助力计划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本办法业务主管部门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松山湖人社分局”)。松山湖人社分局和园区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十八)组建专家委员会。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推荐,园区主管部门审核,管委会批准,组建粤港澳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指导园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高端智力服务。
(二十九)开设申办企业“绿色通道”。在园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专门窗口。简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园区创办企业的注册流程,为港澳项目提供一站式落地服务,提高项目落地的便捷度和效率。改革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申请的资料申报形式,着力改善填报内容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建立良好的体验应用场景和舒适的体验模式。
(三十)搭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建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设立港澳人才协同创新联盟及相关社会组织,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投资、技术创新、生产技术、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资源对接、合作交流、管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提升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搭建政企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园区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破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贷款难等问题,拓展银企对接渠道,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成效。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拓宽企业招聘渠道,加快人才引育,提升人才服务实效;促进研发合作、协同创新,加速技术成果转移。搭建企企协同平台,加强企业沟通、资源对接和供应链、产业链整合。搭建智企创新平台,提升园区科技平台服务效率,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开展园区创新创业服务。
(三十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积极推动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三十二)助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设面向港澳开放的散裂中子源谱仪,推动园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向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开放共享。积极协助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港澳人才入选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积极推动国际和港澳先进科技成果在园区转化落地。鼓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设立科技服务企业,提升园区科技服务能力。
七、其他规定
(三十三)本办法所称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企业),是指企业创始人为香港籍或澳门籍、港澳高校在籍就读或毕业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及港澳高校在籍就读或毕业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累计持股30%(不含本数)以上,办公地点为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属于园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十四)本办法与省市、园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2019年1月1日起,进入基地工作(包括实习)的港澳人才,以及在园区注册成立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自正式发布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解释权归松山湖人社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