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广德市人民政府应对疫情出台“广德惠企十条”
2月5日,广德出台了《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含外贸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简称“广德惠企十条”)。
以下为广德惠企十条内容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以下含外贸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工业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展期、借新还旧和第三方续贷等多种政策工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请转贷时间2天以内的,财政给予转贷费用50%的补贴;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的,在现有担保费基础上下降50%,政策性担保公司差额收益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偿。对市级以上指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减轻企业负担
3.减免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中小微工业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减免企业房租。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中小微工业企业协商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的宿舍、厂房等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鼓励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落实暂停用电企业免交基本电费和大工业用气价格下调政策(对年用气量100—300万方的优惠0.10元每方;300—500万方的优惠0.15元每方;500—1000万方的优惠0.20元每方)。
5.加强外贸支持。因疫情原因,导致境外参展受影响的外贸企业,已经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参展费用全额补助,已报名缴费但尚未参展的,按已交付定金等实际损失额补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无法按时交货的外贸企业,由市贸促会全力争取宣城市贸促会、省贸促会支持,及时出具企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轻外贸企业违约损失。
(三)稳定企业用工
6.支持企业用工。疫情解除后、本意见执行期内,疫情防控期内、指挥部批准复工复产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申请同意,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财政全额补助。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在市经开区(含东区、西区、北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就业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7.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
8.延长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确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参保企业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市社保中心审核备案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优化企业服务
9.加快财政扶持资金兑现。加快2019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兑现,对符合兑现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根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按比例提前兑现财政扶持资金。
10.打造“四零”营商环境。强化“四送一服”“百名干部帮百企”等为企服务机制创新,增加服务频次,指导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学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工作。全力协助中小微工业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开展企业登记、立项审批等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服务。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由受益财政分级承担。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从优原则执行。由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