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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6-03-30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开组通〔2016〕31号


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反映。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3月28日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聚集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增强高端创新资源聚集能力和创新驱动发展能力,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要求,推进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根据《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包括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和投资家三类。

  本办法所称的本区是指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第三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人才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区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分别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纳入区组织人事部门、科技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创业领军人才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高端人才。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院士专家可放宽至75周岁以下;

  (二)在本区创办企业的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

  (三)占其创办企业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

  (四)自创业以来,企业资产情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实现了持续增长;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定指标包括企业成长性、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自主性及可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创新特征与市场前景、人才团队稳定性等。

  第八条 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以及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可直接认定为区创业领军人才。上述人才认定为区创业领军人才后申报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与申报国家、省、市对应人才(团队)的企业和项目一致。

  第九条 申报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

  (一)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

  第十条 创业领军人才获评后5年内,给予其创办的企业以下创业支持:

  (一)创业启动资助: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二)创业投资支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参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办法》(穗开管办〔2016〕27号),通过投资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择优引导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入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投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创业投资支持力度可提高至2000万元。

  (三)创业项目资助:参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给予创业项目资助。资助额度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40%,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5年内拨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得创业投资的50%。

  (四)创业载体支持: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创业载体场地租金(不含物业、水电等费用)补贴,期限为3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不得转租。

  (五)融资贷款支持:建立融资担保机制,设立人才创业统贷平台,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3年。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

  (六)项目贷款贴息: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为3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

  (七)成长奖励:入选创业领军人才5年内其创办企业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或5年内其创办企业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成长奖励。

  (八)科研项目配套:协助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并按照区科技发展资金有关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九)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优先在区内提供土地。

  (十)市场拓展资助:支持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展览或自主举办论坛、年会等产品推介活动,每年资助10万元,资助期3年。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启动资助、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兑现,创业投资支持、融资贷款支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创业项目资助、创业载体支持、项目贷款贴息、科研项目配套由区科技部门负责兑现,项目土地安置由区国土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章 创新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本区转化科技成果的高端人才。

  第十三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专家可放宽至75周岁以下;

  (二)已在本区转化科技成果;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四)在本区申报单位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本区申报单位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创新领军人才的评定指标包括原始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科技成果价值、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前景、知识产权自主性等。

  第十五条 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以及广州市羊城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区创新领军人才。上述人才认定为区创新领军人才后申报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与申报国家、省、市对应人才(团队)的企业和项目一致。

  第十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成果转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

  (一)累计获得风险投资超过3000万元;

  (二)上一年度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获评后5年内,给予其所在企业以下创新支持:

  (一)创新启动资助: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二)成果转化资助: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根据创新项目合同书5年内拨付,首期不超过40%。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的50%。

  (三)成长奖励:入选创新领军人才5年内成果转化的项目累计获得风险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或成果转化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5年内累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成长奖励。

  (四)科研项目配套:协助领军人才所在的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并按照区科技发展资金有关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领军人才所在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五)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优先在区内提供土地。

  (六)市场拓展资助:鼓励支持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展览或自主举办论坛、年会等产品推介活动,每年资助10万元,资助期3年。

  第十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的创新启动资助、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兑现,成果转化资助、科研项目配套由区科技部门负责兑现,项目土地安置由区国土部门负责兑现。

  第四章 投资家

  第十九条 投资家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具有敏锐投资眼光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面向本区企业从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活动,且投资成功率较高的高端人才。

  第二十条 投资家应当是在本区注册登记成立的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且其所在投资机构近3年内对广州开发区企业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最多只能评定1名投资家。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家的评定指标包括投资额度、投资机构品牌及影响力、被投企业数量、成活率和成长性、被投企业的认可度、投资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家所在的投资机构在我区纳税并纳入统计,且上年度在我区的经济贡献超过前3年平均值10%的,给予投资家不超过其上年度薪酬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税后)。

  第二十三条 投资家的奖励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兑现。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统一发布两次申报公告,并会同区科技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组织区内高层次人才、风投机构、企业高管、技术类专家等对申报的人才和项目进行评审。具体申报、评审、认定、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补贴、奖励均发放至领军人才所在企业,除明确为税后的奖励以外,相关税款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依据本办法评定和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一)入选者管理期及项目实施期一般为5年。入选个人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并获颁证书,在管理期内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扶持;

  (二)入选者须与用人单位、实施部门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创业领军人才与创新领军人才,须在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中期评估和管理期满考核、项目验收的关键依据;

  (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

  (四)对于未能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相关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区组织人事部门、科技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最高”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评选的区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投资家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区其他人才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颁布实施前,本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校对人:刘婧

  中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工作委员会组织人事局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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