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氢能产业发展10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埔府规〔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08-23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 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 对落户本区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3年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
氢能产业园引进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5万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60万元。
第七条【加氢站扶持】 对日加氢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加氢站建设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新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6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500万元,2021年后建成补贴3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400万元,2021年后建成补贴300万元。
(二)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下的新建站、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补贴300万元,2021年后建成补贴200万元。
(三)撬装式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补贴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补贴150万元;2021年后建成不再补贴。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19年度,补贴20元/kg,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kg;2020年度,补贴14元/kg,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2021年度,补贴9元/kg,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
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金融扶持】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附则】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