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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9-05 关注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设立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民政、金融的区领导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分管社会治理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负责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方机构等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社会服务项目:即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补充、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培育激励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相关项目;

  (二)社会影响力投资:即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开展的符合《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社会组织是指:

  (一)在福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或者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址在福田区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福田区依法备案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其他在境内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根据《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第三条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具有特定的社会目标,通过商业活动解决社会问题,并符合社会企业有关认证标准的特殊企业。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服务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性:该项目必须是由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实施的,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培育激励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相关项目;

  2.非营利性:该项目必须是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或提升民生福祉的非营利性项目;

  3.创新性:该项目必须是福田区社会建设中填补空白的项目、基础薄弱亟待加强的项目、创新机制体制的项目、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和研究社会建设发展前沿领域的项目等;

  4.效益性:该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的项目;

  5.区域性:该项目由专项资金所支持部分主要在福田辖区或相关区域开展。该项目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福田辖区或相关区域居民。

  (二)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影响力投资项目或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性,即有助于打造福田社会影响力投资圈和推动福田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建设。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符合《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申请条件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应当优先申请福田“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

  (二)属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类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福田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四)以下支出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1.已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建设类履职项目;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建设项目;

  3.办公或服务场所改造等基本建设;

  4.固定资产购置及信息化建设;

  5.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集中申报。每次集中申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方式确定项目需求,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当期申报公告,并给予不少于15个自然日的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 申报公告应当明确当期的申报重点,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以及居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公告还应该明确当期的资金总额、资助类别和结构比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机构主体及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请指南和申报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辅助材料(对申报资金有参考作用,由申报机构视情况自主提供)。

  第十五条 鼓励项目申报机构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将社会参与情况纳入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开展项目受理、审核及资助;或者通过举办专场推介活动,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手段,为受资助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对接提供更多的渠道和便利。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评审制、核准制两类。

  (一)社会服务项目、《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学术研究支持采用评审制。

  (二)《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第八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采用核准制。

  第十七条 评审制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资料审查。受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监督下,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就申报主体和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和申报公告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财务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对每个项目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三)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项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成员不少于7名,且为单数。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现场监督评审全过程。评审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理机构参与,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得分应当现场统计、现场公布;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确定拟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复核拟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五)领导小组审批确认。通过复核程序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确认。

  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均须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社会服务项目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资助;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上的,给予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依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核定的金额确定。

  第十九条 核准制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资料审查:受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监督下,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就申报主体和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和申报公告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财务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进行财务审核,并对每个项目出具审核报告;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受理、财务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确定拟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复核拟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复核程序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确认。

  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均须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于已获得非福田区财政性资金、基金会扶持,或者已获得社会资金支持的社会服务项目,其实际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扣除已获得资金后的差额。总投资额依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审定的项目总预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或核准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申报机构、资助金额、评审专家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予公开。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申报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拨付给项目申报机构,即自协议签订后拨付70%首期款、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30%末期款。

  对第三方提出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申请机构不配合调查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对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前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有实名提出异议的,或者匿名提出异议,但有反馈渠道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情况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者。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后,发生放弃、变更、延期、终止等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机构应当在拨付项目资助首期款前,书面提交项目放弃申请,说明相关原因,经第三方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方可放弃。

  (二)资助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等进行微调的,申报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经第三方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第三方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相关工作以变更后的结果为准;

  (三)资助的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自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申报机构应当自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之日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第三方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日期为准进入绩效评估程序。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的,申报机构应当书面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说明相关原因,提交审计报告,经第三方监测或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同意。申报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退回相应款项,因放弃资助产生的审计等费用由申报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终止或撤销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资助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确有必要继续资助的,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同一项目是指同一申报机构,针对同一目标人群,围绕同一项目主题,设计同一项目内容,采取同一运作方式,解决同一社会问题的项目。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在区财政局的协助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四个环节,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申报机构等开展监督管理,明确相关主体义务和责任,确保专项资金各环节程序合法,使用管理科学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府办〔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配套细则规定。

  附件:1.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构职责

        2.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细则

        3.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细则

  附件1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2.审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年度绩效目标及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3.审议确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的拟资助或扶持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4.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2.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3.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绩效目标;

  4.拟订并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公告;

  5.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7.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监督;

  8.负责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9.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监督;

  10.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确定拟资助或扶持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

  11.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12.通过日常监督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组织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

  13.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第三方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供申报咨询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

  2.接收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通过查询、约谈或走访等形式对申报机构和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复核,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3.对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受理情况;

  5.审查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

  6.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申报资助项目预算编制标准指引;

  2.审核项目财务预算或支出,就其中的资金使用标准、方式、合规性、合理性等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并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或扶持金额;

  3.为申报机构提供预算编制咨询指导或集中辅导,协助申报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修订完善;

  4.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办法、年度申报公告、项目评审结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监测、绩效评估任务和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监测和绩效评估实施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

  2.依照项目监测实施办法,监测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指导项目申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资助协议约定推进项目;

  3.依照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分析、甄别申报项目的存在问题,协助、监督申报机构进行项目调整和项目整改;

  5.对监测和评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建立严格的监测和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监测和评估情况,做好各类监测、评估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7.加强对资助项目意识形态问题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加强意识形态风险评估,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附件2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估为核心,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一种管理方式,分为绩效目标、绩效监测、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四个环节。

  第二条 绩效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年初预算的同时提出绩效目标并形成绩效目标总体计划表,报区财政局。

  第三条 绩效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包括资料监测和实地检查,及时了解资助项目的开展等情况,收集资助项目的产出数据等,分析资助项目的财务数据。

  第四条 绩效评估。对资助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由第三方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具体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委托评估机构组建专业评估团队开展项目中期、末期评估工作。年度工作结束后,应起草形成年度资助项目绩效评估专项报告。

  第五条 绩效评估内容。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采用中期评估与末期评价相结合,资料分析法、访谈法与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料分析法:组织资料分析、项目资料分析、其他资料分析。

  (二)访谈法:与项目的服务对象及开展项目服务的相关人员,就服务满意率、服务成效以及对项目服务的具体意见进行访谈;与项目执行方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就项目内容进行访谈。

  (三)问卷法: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可利用问卷调查收集项目服务对象满意率和项目服务成效等信息;依据项目总体目标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及抽样样本;在问卷调查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对问卷回收情况、问卷填写完整性和内容真实性进行质量复核。

  第六条 绩效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和确定申报主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社会效益突出,在国家、省、市等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

  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项目资助申报,两年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受理该机构的项目申报。

  附件3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岗位负责制度。结合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主体业务,梳理排查岗位职能职权、业务流程、制度约束和外部环境方面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根据岗位权重程度、业务发生频度和产生不廉洁问题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合理、准确地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组织,应当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部门、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组织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冒领、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的申报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条 建立约谈警示制度。对于申报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轻微的不当行为进行约谈警示,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五条 建立申报限制制度。存在下列情形的,对该机构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社会服务项目的资格予以限制:

  (一)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在两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在当年度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均不予受理;

  (二)已获得上一期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资格,但放弃资助的机构,暂停受理一期该机构的项目资助申报;

  (三)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资助协议约定内容的,暂停受理两期该机构的项目资助申报;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限制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对于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申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年(含)以上5年(含)以下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信息。

  对于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从业人员,予以1年(含)以上5年(含)以下停止其作为申报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成员等与项目有关人员的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对于将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从业人员列为申报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成员等与项目有关人员的申报机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

  (一)明显虚报项目总投资额、预算明细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二)虚报项目其他资金或物资资助情况,伪造、篡改项目资助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采用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实施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七)拒不配合项目监测和绩效评估的;

  (八)无正当理由干扰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评审专家、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

  (九)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十)项目出现意识形态问题被约谈或者被通报的;

  (十一)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应当纳入负面清单的情形。

  第八条 同一个或相关联的第三方机构不可同时成为当期项目的申报机构、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和媒体代表成立评议监督团,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委托协议等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因第三方机构原因导致相关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第三方机构的违约责任。对出现廉政问题的第三方机构,解除合作协议,该机构不得作为候选供应商参加后续相关招投标。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续保、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显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