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已作废)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6
穗开商务规字〔2019〕2号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业经区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2019年4月15日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8〕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计要求】申请实施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在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产生的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
第三条 【申报材料和流程】申请实施意见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实施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所需提交的材料和业务流程以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章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
第四条 【监管中心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如下: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按包裹量给予扶持。达到500万件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扶持;达到300万件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达到150万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第五条 【跨电产业园(初建)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已建跨境电商产业园,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于达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第一个申请兑现年度为2019年,即企业于2018年达到条件后,2019年提出申请。
(一)提出申请的园区应为经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示范园或其他相关称号的园区(以下统称跨境电商产业园);
(二)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三)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且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
第六条 【跨电产业园(扩建)扶持】鼓励符合上述第五条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建,按新增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于达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申请园区须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
(一)园区扩建通过规划验收许可的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二)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三)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且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的入驻企业超过5家。
第三章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第七条 【支付平台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按每2亿美元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
(三)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
第八条 【小微跨电企业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小微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每1万美元对外贸易额给予0.15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一)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170万美元以下;
(二)对外贸易额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1万美元作为基数。
第九条 【中型跨电企业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每1万美元对外贸易额给予0.1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一)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7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
(二)对外贸易额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30万美元作为基数)。
第十条 【大型跨电企业扶持】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同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对我区对外贸易产生实际贡献分别给予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750万美元作为基数。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如下:
(一)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0万元扶持;
(二)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120万元扶持;
(三)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150万元扶持;
(四)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给予200万元扶持;
(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给予300万元扶持;
(六)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3亿美元,给予400万元扶持。
对外贸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的,再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一条 【境外商标注册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相关商标注册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
(二)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第十二条 【国际认证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
(二)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第四章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第十三条
【传统外贸企业转型扶持】鼓励传统生产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增加跨境电商业务或通过跨境电商途径拓展销售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传统外贸企业,按企业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的3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
(一)传统外贸企业为我区企业,企业为开拓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广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或开展跨境电商网站建设。
(二)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新业态扶持】对建设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累计营业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累计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
(一)企业在境内、境外建立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
(二)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的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
(三)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的货物销售额全年超过100万美元;
(四)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米;
(五)纳入计算累计营业面积的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经营满一年;
(六)企业于达到前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
第五章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第十五条 【海外仓项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开展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仅可申领一次,如申领扶持后,在政策有效期内被列入更高级别建设项目,可于下一年度申领差额。具体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如同时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六条 【海外仓设备投入扶持】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海外仓仅可申领一次扶持。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
(一)建设主体是区内企业,或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二)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公共海外仓经营满一年,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
第十七条 【海外仓租赁扶持】对整体租赁公共海外仓、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海外仓仅可申领一次扶持。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
(一)租赁主体是区内企业,或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二)租赁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三)租赁并使用满一年,以租赁合同起始日起算。
第十八条 【跨境电商企业租房租仓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当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的5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仓储租赁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一)入驻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入驻时到区商务部门备案;
(二)申报租房扶持的企业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500万美元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380万美元作为基数);申报租仓扶持的企业须租赁仓库,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750万美元作为基数)。
第十九条 【跨境电商企业购房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一)入驻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入驻时到区商务部门备案;
(二)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380万美元作为基数)的企业,
(三)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
(四)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租房和服务场所费用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按当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的5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服务场所费用扶持,每个监管中心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一)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增长2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购买服务场所。
第二十一条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购房扶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一)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增长2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二)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
(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公用房、仓储场所、服务场所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对外租售,违反规定租售上述场所,或改变上述场所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六章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
第二十三条 【跨境电商企业通关扶持】对在我区注册并通过我区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车辆管理服务费、通关环节服务费、抽样检测费用的100%给予资金扶持,查验异常、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除外。第三方收取相关费用标准不超过实施意见印发当月其收费标准。
对上述企业2018年7月19日后所缴纳费用,由企业货物通关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先行代为退还,监管中心退还后于2019年申请资金拨付。本细则出台后,企业免缴纳条款所列费用,应缴费用由企业货物通关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代为垫付,监管中心垫付后于下一季度申请资金拨付。
第七章 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扶持】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每个培训机构每年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
(一)面向我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二)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意见所称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是指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等提供跨境电商监管仓内B2B2C商品或B2C商品理货、分拨、协检查验、装载放行、货物暂存/暂扣、信息反馈等操作服务和配套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是指通过跨境电商监管中心驻点海关放行的包裹数量,包括B2B2C进口、B2B2C出口、B2C进口、B2C出口等业务的包裹量;
园区主办方是指跨境电商产业园软硬件建设投入方,包括自有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方,或承租并对产业园软硬件改造的改造方,通过其建设或改造使园区具备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功能;
实际使用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跨境电商功能的区域,包括园区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关和跨境电商企业办公用房、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仓库面积之和,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证载使用面积为基准核算;
跨境电子商务实绩是指入驻企业须在我区注册,自行或委托在我区注册的第三方公司代理,通过我区口岸海关报关;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为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线上支付、网上收单、跨境资金清算、国际收支申报等金融服务的线上服务平台;
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是指在我区注册企业,业务范围覆盖全国或其客户覆盖国内3个省份以上的公司;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以及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指经海关备案批准并监管的线上销售进出口商品的电商交易平台,消费者或企业在平台下单,通过数据交换满足海关监管系统“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要求,通过审核后,商品经黄埔口岸实现进出口的企业;
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是指海关纳入我区统计的跨境电商货物金额,包括B2B2C进口、B2B2C出口、B2C进口、B2C出口等货物金额;
相关商标注册服务费用是指商标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关于注册商标收取的费用,包括商标申请费、注册费及公告费等;
相关认证服务费用指认证国家/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关于国际认证收取的费用,包括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申请费、注册费及公告费等;
传统外贸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产品以一般贸易等非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境外的生产型企业,以及以一般贸易等非跨境电商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
网络广告支出费用指广告制作费、网络平台租赁费;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支出费用指租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费用;
网站建设支出费用指企业用于自用跨境电商网站开发建设费用;
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指各类型的跨境电商展示交易店;
仓储设备指投入指购买或租赁货架、叉车、分拣线、托运设备、照明设备、通风设备、仓库管理系统等;
入驻指企业在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设立办公场所或仓库,并且通过区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开展跨境电商进口或出口业务;
区域总部是指业务覆盖2个以上区外地区,并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企业;
服务场所是指受海关监管用作通关查验的区域;
车辆管理服务费是指进区车场管理费和监管中心车辆进场服务费;
通关环节服务费是指协助现场海关对确定查验方式为布控查验的包裹进行查验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过机服务费和开拆服务费;
抽样检测费用是指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并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检测单位,对海关抽样检测项目、企业对正面清单商品自行送检项目、原产地证明项目进行检测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意见所称的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企业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扶持。实施意见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的“一门式”办理模式。申请实施意见扶持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实施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材料进行审核后,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企业或个人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实施意见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政策研究室负责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核;区对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扶持资金的认定、审核和发放工作;区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区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实施意见所需资金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对应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三十一条 实施意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实施意见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和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实施意见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实施意见所涉及扶持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实施通关费用减免条款最终扶持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扶持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实施意见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