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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对越秀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区经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广州市越秀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越秀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双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上级部门发布文件为依据,参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结合越秀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条款介绍
《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提出《办法》设立的目的、依据、用途、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别是第四条中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的申报、政策宣贯、项目审核和验收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根据越秀区经济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专项资金规模较小主要用于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以及奖励现金等实际情况,明确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包括商业/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上级资金配套、合同能源管理、绿色建筑/清洁生产/能耗在线监测等6大类,并将资金的扶持方式界定为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及奖励三种。
(三)资金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第七条中明确了区节能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受到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近两年节能考核未出现未完成(申报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的),项目需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第八条中确定了直接补助、后补助和奖励三种资金扶持方式中不同类型项目的扶持标准。
(四)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对专项资金申报、前置审核、集中评审、制定分配计划、公示等各项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资金申请的简易流程为: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区发改局)-编制材料并申报-前置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局)-第三方集中评审-制定分配计划草案并征求意见及综合审定-公示10个工作日-印发资金下达计划。
(五)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严格规定专项资金拨付后的使用要求,明确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第十八条中明确要求直接补助类项目应严格按照资金补助计划下达的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区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六)项目管理和监督。对在申报过程和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明确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提出了《办法》执行过程遇到问题的解决方式,并设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四、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区发展改革局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科进行咨询,电话:8326285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6号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