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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
东科〔202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以及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总体部署,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引导各单位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机构是指各单位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
第三条 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分类支持、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等原则。
第四条 通过引导和支持我市研发机构建设,不断完善研发条件,大力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显著提升创新能力,持续产出创新成果。对研发机构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实时掌握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情况及存在困难,提升对研发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第二章 研发机构设立
第六条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定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单位联系紧密,对本行业科技创新有31领作用。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且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
3.具备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
4.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原则上,已认定(立项)成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J心的,自动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J心。
第七条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一)定义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前沿技术或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具备产出源头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综合配套条件,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
(二)申报条件
1. 在本市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
2.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且具备联合上下游企业或单位共同承担国家、省部级及市级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
3.依托单位具备开展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
4.依托单位具有高水平的行业带头人,以及全职、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
原则上,已认定(立项)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自动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流程: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受理申报;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形式审查后推荐到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章 研发机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等,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不接受检查、监督、评估的研发机构,市科学技术局可撤销其资格。
第十条 评估流程: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各单位填报绩效评估资料;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形式审查后推荐到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审查通过后,移交市科协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研发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 东莞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奖励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广东省研发机构配套奖励
(一)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资助和绩效评估奖励的,市财政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若省市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对获省级和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三)广东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奖励
对牵头组建广东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市财政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四)如有其他广东省级研发机构,市财政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研发机构配套奖励
国家重点实验室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类立项(认定)的,市财政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国家资助标准或省级配套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如有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市财政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国家资助或省级配套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对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流程:根据评估结果和省级研发机构立项(认定)结果形成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拨款通知。
第十五条 鼓励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对工程技术研究中J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研发机构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数据库。对已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实时了解其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研发设备、研发场地等基本情况,并协助解决在建设研发机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享受人才政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凭东莞市优才卡在我市按照规定优先享受行政便利、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保服务、个税服务等优惠便利服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可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评选。
第十八条 享受东莞市特色人才政策。国家、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有关人才按规定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优先享受人才安居、义务教育保障等。
第十九条 优先保障低成本创新空间。优先支持拥有较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产业园认定为市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优先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J心、重点实验室的承担单位入驻市重点招商园区(低成本空间)和国际创新创业社区。
第六章 研发机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应当每年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应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试验装备。
第二十一条 若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不合格,给予一年整改期。若整改不合格撤销其资格,若整改合格,继续保留其资格。在整改期内,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奖励的研发机构,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自主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使用情况管理,并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科学技术局可修改完善资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强化过程痕迹管理,加强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开始实施期间符合研发机构奖励标准的,其资助标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