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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平稳发展“十条”申报指南(2020年度)
一、申报依据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平稳发展“十条”的通知》(三府办函〔2020〕9 号)。
二、申报对象
符合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区内招商引资项目。
三、申报内容
(一)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1.申报内容和标准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动/竣工时间或开发建设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的招商引资项目,动/竣工履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时间相应顺延。
为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原合同约定2020年内动/竣工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原合同约定的最后动/竣工日期前动/竣工的,按项目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扶持;在原合同约定的最后动/竣工日期之后2个月内动/竣工的,按项目 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4)项目动/竣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项目动/竣工情况说明、施工许可证、桩基基础检测报告或住建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
(5)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出资凭证)。
(二)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提前投/达产
1.申报内容和标准
对产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达产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时间相应顺延。
为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提前投/达产,对原协议约定在2020年内投/达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原协议约定的最后投/达产日期前投/达产的,按项目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扶持;在原协议约定的最后投/达产日期之后2个月内投/达产的,按项目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扶持。本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监管协议;
(4)项目投/达产相关证明材料,包含项目投/达产情况说明、项目投产/达产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
(5)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出资凭证)。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申报企业须同时进行网上平台申报及纸质材料申报。
(一)网上平台申报
申报企业务必于2021年9月24日前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fsfczj.gov.cn)进行申报,逾期平台不能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
(二)纸质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通过三水区政府网-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知公告(网址:http://www.ss.gov.cn/gzjg/ssqjjhkjzjj/tzgg/)下载相关申报材料填报并打印,根据材料顺序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于2021年9月24日前一式四份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经发办,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和审核
(一)企业申报
各镇(街道)经发办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后(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各镇(街道)经发办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统一报送区经科局;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区经科局连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须现场核查的,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对项目的投入建设、投/达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企业形成审核意见。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局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科局重新核查。
八、其他
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研发和固定资产投入、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领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