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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站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1-10-19 关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站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番府办规〔2021〕2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站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番禺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站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广州南站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广州南站地区(以下简称南站地区)现代服务业出新出彩,打造高水平对外合作门户枢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适用于商事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站地区范围内,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范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重点包括总部经济、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科技服务业等高端商务服务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第八条适用于在南站地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适用条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的新注册或从番禺区外新迁入南站地区的企业(不含原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在南站地区内新开设分支机构),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本办法实施前在南站地区内注册的企业或者本办法实施后从我区辖内其他地区迁入南站地区的企业,如未享受过我区同类扶持政策的,经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落户奖。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新注册或从番禺区外新迁入南站地区的企业,自落户起3年内,当企业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分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仅可申请1次。其中,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8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

  国际及港澳台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在第一款奖励的基础上,再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并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加的,给予贡献奖励。该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达1500万元以上且在南站地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4万元;上一年度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60元/平方米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44万元;上一年度经济贡献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月90元/平方米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70万元。

  补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最多可享受3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年起5年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若企业违反规定,应退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集聚园区奖励。鼓励打造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对南站地区产业园区(楼宇)内集聚10家(含存量企业)以上“四上”企业,或形成行业集聚并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楼宇)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给予产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行业活动奖励。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南站地区举办具有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在南站地区举办单次参与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国际性或全国性活动的,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扶持,第一年给予会议实付场地租金20%的扶持,第二年给予会议实付场地租金30%的扶持,第三年起给予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起,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向南站地区内所属镇(街)提出申请,申报期为1个月。

  第十条 审批流程。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对各镇(街)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联合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由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南站地区范围是依据《广州南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内容而定。南站地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5.95平方千米,四至范围是广州南站及周边地区范围,东至东新高速和105国道,西至陈村水道,南至沙湾水道和象骏中学,北至陈村水道。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奖励或补贴资金须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发展。申请单位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广州南站核心区、不改变在广州南站核心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