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建设“琶洲算谷”若干促进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珠区算法产业发展,做强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产业之核,现将《广州市海珠区建设“琶洲算谷”若干促进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聚焦“算法、算力、数据”人工智能发展三大支柱,通过集聚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引聚一批重点人才,打造一批特色载体,做强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简称琶洲试验区)产业之核,加快建设“琶洲算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营业务为与算法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的企业,以及列入可支持范围的相关科研机构、特色载体等,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集成电路设计;
(二)芯片制造或销售;
(三)高端软件开发;
(四)智能计算基础设施项目;
(五)算法特色主题楼宇、园区。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三条【研发投入补助】
(一)对琶洲试验区内购买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进行研发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购买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对琶洲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按照上年度EDA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EDA工具和IP(知识产权)、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用于支撑区内企业芯片研发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企业实际建设投入20%的补助,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企业规模化发展奖励】
(一)对新落户(新注册或者区外迁入本区,下同)且在琶洲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或销售、EDA、高端软件开发、算力运维服务等主营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给予奖励。
企业若在新落户年度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从实际达到奖励条件的年度起给予奖励,所奖励年度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
(二)对在琶洲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或销售、EDA、高端软件开发、算力运维服务等主营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区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逐级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产品突破创新奖励】
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快产品突破及量产,对符合芯片制程条件的多项目晶圆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工信部门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照产品首批次、首版次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励】
(一)鼓励企业在琶洲试验区内重点围绕新兴产业、城市管理、民生改善等领域运用数字技术打造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对企业自行投资建成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对评为国家级相关示范应用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示范应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可同时获得上述两项支持措施。
第七条 【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补助】
(一)鼓励建设高效智能、安全可靠、绿色低碳、普惠开放的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打造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对企业投资建成的智算中心项目,根据建设投资额及算力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琶洲试验区内购买区内智算中心算力服务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购买并已完成支付的算力服务费用的30%,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重点人才贡献奖励】
(一)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
(二)对重点算法企业,依法统筹协调重点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绿卡等政策。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助】
对区内重点算法企业增资扩产产生的用地用房需求,协调区内资源给予保障。对新落户本区的算法企业,在琶洲试验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给予连续2年办公用房补助。
(一)对在本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建筑面积计,按照2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二)对在本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建筑面积计,按照3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对在本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建筑面积计,按照场地租金的10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200万元。
企业若在新落户年度未达到补助条件的,可从实际达到补助条件年度起给予补助,但补助期限相应缩短,即新落户年度起2年后不再给予办公用房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海珠区三年累计该项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
第十条 【载体招商奖励】
对琶洲试验区内重点导入算法企业,塑造算法特色产业生态的楼宇、园区,授予算法产业特色楼宇、园区称号,并达成以下标准之一的,最高给予楼宇、园区相关招商团队50万元奖励。
(一)楼宇、园区内上年度落户且在本区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算法企业达5家以上;
(二)楼宇、园区内上年度落户的算法企业租用办公面积达到10000㎡以上;
(三)楼宇、园区内上年度落户的算法企业在本区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
第十一条 【重大会议活动补助】
鼓励在琶洲试验区内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算法领域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对有重大影响力、对算法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按实际合法签订且已支付的场租的3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二条 【产业链垂直整合扶持】
支持琶洲试验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单个项目金额超过1000万的,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补贴,最高累计补助500万元。对集成电路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并购重组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管理委会(以下简称“琶洲管委会”)、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由琶洲管委会组织实施等,具体操作指引由琶洲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指“琶洲试验区”地理范围为西起广州大道,东至珠江前航道与官洲水道交汇处,北至珠江前航道,南至新滘路—赤沙涌—官洲水道。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指建设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指上年度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本措施自愿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或项目所获海珠区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总额。
第十九条
获扶持对象应合规使用资金,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履行好社会责任。申请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