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量:169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05/2022-07-29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 资助金额 :
      5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商服贸〔2022〕120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数字贸易等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本市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行业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开展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聘请境外专家及翻译费投入、建设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鼓励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拓展海外市场、建立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推动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上海发展。

  2.支持组织或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等促进活动。

  (二)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服务贸易行业领域实务相关课程、服务贸易国际市场拓展相关课程、服务贸易业务模式创新相关课程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数字贸易发展。


  二、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二)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完成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数据填报、监测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对象的特别规定、支持方式和标准

  参见附件。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3.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

  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六、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2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