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高端专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及《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六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元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七条 对在《办法》正式印发后设立,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高端专业服务业),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第一期奖励金。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奖励金。
(三)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四)企业在达到第一期营业收入条件后,可凭相应时间段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申请;第一期和第二期奖励金无先后申请顺序要求,企业达到任意一期的条件即可申请,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奖励金。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奖励,区投资促进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发放额度,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经审议认定符合落户奖励条件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资格认定文件,完成落户奖认定程序。
第九条 《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办法》印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新增营业收入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以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含市外实缴部分),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新增营业收入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任意一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达到上述条件,视为满足条件。
(二)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黄金十条”政策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三)对于区内原有企业新设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若新设企业后原企业的产能或营业收入下降,对于新设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落户奖,新企业销售的产品与区内原有企业产品无关的除外。
(四)企业与我区签订用地协议另行约定经济效益指标的,领取落户奖后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6.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本条第(一)项任一条件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三)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2%+(B-A)×60%;
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2%。
(四)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一条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指的是:
1.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31、7232、7239;
2.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1;
3.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或业务收入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企业或中国企业协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五十强的管理咨询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2、7243;
4.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或广东省广告协会认定的广东特级广告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51、7259。
(二)申请本条奖励的机构不受独立法人条件限制,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
第十二条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 0.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 亿元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二)申请本奖励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办法》有效期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地址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2年注册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十条奖励。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0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0、
2021、2022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1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2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2、2023、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以此类推。
(六)《办法》印发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本条奖励。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四章扶持。
第十三条 经营贡献的其他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二)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计算。
第四章 成长壮大奖
第十四条 对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具体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等说明如下:
(一)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
(二)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当年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四)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企业人才奖
第十六条 凡符合《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第六条企业人才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新业态发展奖
第十七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企业,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企业(项目、平台),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分别按照国家级认定100万元、省级认定50万元、市级认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多个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企业(项目、平台)被认定的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被认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或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并遵循“认定层级提高,补足奖励差额”的原则。本条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 对服务外包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服务外包业绩奖励,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对应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接境内转包业务,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经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核,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的,按离岸服务外包业绩给予奖励。
(二)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对应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服务外包执行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为准,若数据与企业实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一致,则以两者较低值为准。
第十九条 对已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扶持年度培训人数规模,分档予以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具体如下:
(一)扶持年度培训规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
(二)扶持年度培训规模在300人次以上、500人次以下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三)扶持年度培训规模在100人次以上、300人次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品牌连锁便利店,分别按照国家级认定100万元、省级认定50万元、市级认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多个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品牌连锁便利店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在《办法》有效期内,被认定的层级提高时,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企业培育奖励,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包括:《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培训机构)、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企业获得上述权威荣誉之一即可申请本项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一次扶持。
本条款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财富》500强企业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二)IAOP全球外包100强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IAOP(国际外包专业协会)发布的“全球外包100强”名单的企业本身;
(三)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培训机构)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培训机构)”名单的企业本身;
(四)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名单的企业本身。
第二十二条 对品牌零售业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零售子公司并新设门店的,按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单个门店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品牌零售业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每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德勤(Deloitte)《全球零售力量250强》、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零售百强榜》中的零售业企业及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二)设立的全资零售子公司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统计限额以上。
(三)新设门店的面积应当大于500平方米。新设门店应在《办法》有效期内正式营业。
(四)零售业企业投资总额具体指单个门店装修费用。
(五)在《办法》有效期内开设多家门店的并正式营业的,可以多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五星级以上的酒店在我区设立全资住宿子公司并新设门店的,五钻级以上的餐饮店在我区设立全资餐饮子公司并新设门店的,按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单个门店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五星级以上的酒店是指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认定标准的,被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认可的五星级饭店(品牌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
(二)五钻级以上的餐饮店是指符合《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13391-2009)相关标准的,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机构评审、统一批复并公示的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餐饮企业。
(三)新设的全资住宿子公司应该在《办法》有效期内入统且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餐饮子公司应该在《办法》有效期内入统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四)住宿业投资总额具体指单个酒店工程总投资,包括建筑主体和外装饰、建筑内装饰、机电设备工程等。餐饮业投资总额具体指单个门店的装修费用。
(五)在《办法》有效期内开设多家门店的并正式营业的,可以多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成立并经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
2.服务于本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函商区民政部门提供行业协会名单和是否纳入异常名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五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扶持和奖励且上级部门要求配套的项目,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配套。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且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扶持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扶持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贴息、股权投资、规下转规上、担保费补助、挂牌补贴方向除外),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直接或事后扶持项目,企业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事前或事中扶持项目,企业需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关于资金配套的其他说明:
(一)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企业在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提出配套申请。
(二)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三)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机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
(五)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需参照上级扶持资金要求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且须用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投保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区商务部门对进口企业(含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的奖励。
本条奖励的扶持年度为2020年、2021年、202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或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一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对应的资金发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本细则中所称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本细则所称高端专业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法律服务(代码:7231、7232、7239)、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代码:7241)、咨询服务(代码:7242-7246、7249)、广告服务(代码:7251、7259)、人力资源服务(代码:7261-7264、7269)、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代码:7281-7284、7289)、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代码:7481-7486)、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代码:7491、7492)、质检技术服务(代码:7451-7455、7459)、知识产权服务(代码:7520)十大类。
本细则中所称“黄金十条”政策包含《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2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3号)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4号)四个政策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办法》中申请奖励企业的具体所属行业,以申请奖励的企业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的入统行业为准。
《办法》所称“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并盖章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为准。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名单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办法》所指“设立”、“迁入”,以企业登记注册、变更时间为准。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其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1-11月的营业收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所称的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视为零。
《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投资总额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细则第十八条服务外包业绩奖励、第二十八条信用保险配套条款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外,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三十三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介于......和......之间”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的数额不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五条 《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安排资金,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文化广电旅游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三十六条 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三款,及在《办法》有效期内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的资金发放。
(二)区商务部门负责《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具体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二款、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一至二款、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三款(具体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四款(具体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第七条新业态发展奖第二至四款、第七条新业态发展奖第五款(具体为:批发业;零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第八条资金配套第一款(商务部门配套)、第八条资金配套第二至三款资金发放。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具体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三、第四款(具体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第七条新业态发展奖第一款、第七条新业态发展奖第五款(具体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协会)、第八条资金配套第一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套)的资金发放。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具体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四款(具体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第七条新业态发展奖第五款(具体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协会)的资金发放。
(五)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法》第八条资金配套第一款(发改部门配套)资金发放。
(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具体为:高端专业服务业)及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四款(具体为:高端专业服务业)的资金发放,其中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企业、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企业、质检技术服务企业,区商务部门负责其余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的资金发放。
(七)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具体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对应的企业人才奖励,第五条成长壮大奖第三、第四款(具体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第七条新业态发展奖第五款(具体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协会)的资金发放。
第三十八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办法》资金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或机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按承诺书自主退回相关奖励资金的,不公示失信行为。
第三十九条 单个企业获得经营贡献奖、企业人才奖、成长壮大奖及资金配套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其当年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相关奖励的企业除外)。
第四十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在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设立的企业,知识城区域内有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所辖范围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奖励资金;在知识城内无实质性运营的,所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非知识城企业计算。企业是否在知识城实质性运营,以该企业最后是否纳入知识城补助收入统计范围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