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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发表于:2022-10-13 关注 

  广州市增城区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广州(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21年至2025年试点期间,为推动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强资金融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工作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乡镇一级银行网点、农村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点三级机构相互支撑的农村金融机构全覆盖网络。鼓励各金融机构下沉机构网点,合理调整机构网点布局,原则上结合我区“新乡村示范带”建设关于有效整合优势资源的需要,设置农村金融服务站。支持各金融机构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叠加党建宣传、金融知识与普惠产品宣传、公共服务缴费等金融服务,按照广州市新设立金融服务站的标准,争取上级给予开设机构10-20万的一次性补贴;建立村委评价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服务站开展“定点定时定人”(三定)服务。按照“分类分级分档”管理原则,依据村委评价和抽查核实的情况给予在正果、派潭、小楼镇建站并挂牌营运的金融服务站运营补贴,标准为每年5万元。(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各金融机构)。

  (二)推动银行机构创新线上综合服务模式。一是推动银行机构创新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的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续贷难”等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做到应延尽延,并引导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水平。二是推动农村支付行业优惠让利,降低支付服务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加大营销补贴和交易手续费减免力度,提升移动支付用户体验。加强农村地区公共交通、医院药店、校企园区、菜场、加油站、公共缴费、政务服务、旅游、餐饮、商超便利店等日常场景移动支付应用建设,全方位提高移动支付在农村地区衣食住行等领域的服务可获得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增城支行,配合单位:各镇街、各金融机构)

  (三)推动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支持现有两家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争取省、市政策,适度放宽变更社员的期限限制,提高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发展的灵活性,为社员创业和当地养殖、种植等特色农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新设资金互助合作社。(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加大村镇基层协保体系建设力度。按照“政府指导、村社组建、承保出资、各方共享”的原则,建立村级基层协保员制度,为农村提供投保、理赔、政策宣传等中介服务,制定和建立区内农村地区协保体系运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各保险机构)


  二、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

  (五)明确抵押登记职责,拓宽农村产权担保物范围。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资产资源确权登记颁证、抵押登记备案工作;创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颁证及抵押登记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备案注记工作,出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证明文件,进行抵、质押贷款,推动留用地股权收益质押贷款,开展活体畜禽、作物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市规自局增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六)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机制。由各金融机构通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再根据实际评估确定贷款金额。(牵头单位: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依托增城区产权服务流转管理平台(三资平台)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产权流转交易程序,畅通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渠道,做好信息发布、产权查询、指导交易等服务工作,促进三资平台与金融机构信息对接,并加强对平台的宣传推广。(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镇街)

  (八)建立风险缓释机制。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区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对接农权抵押融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推动政府资源为“三农”强化担保增信支持,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纳入省、市级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广州南粤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银行机构)


  三、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促进资金融通

  (九)支持城乡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银行机构依据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特性及周期,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项目融资需求。引导、鼓励国有企业、优质园区运营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通过设立专项私募基金、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重点投入我区新乡村示范带、村级工业园建设。

  1.建立重大项目融资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区级重大项目投融资专家库,向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征集投融资专家,为项目提供融资模式、金融工具及低成本资金等全方位项目投融资咨询服务,支持我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2.完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机制。畅通全方位、常态化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的融资信息对接渠道,推动区内重大项目与金融机构信息互联互通,解决项目资金需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支持我区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工程项目金融信用体系的生态环境,降低项目参与方的财务成本,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3.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国企作为建设主体,通过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机构及资本参与我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政府基金可作为出资人直接参与,或通过出资支持投资机构参与我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我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由区级政府基金按照不超过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50%进行跟投,区级政府基金或国有投资方的投资原则上不成为最大股东。区级政府基金为投资提供便利,不参与投资分红,让利于重大项目的社会投资者。上述区级政府基金的投入不纳入区国资部门业绩考核范畴。(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资局)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比重,支持重大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建立信贷资金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评价机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增城支行,配合单位:各银行机构)

  (十一)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发挥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乡村振兴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优质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引进优质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三农”领域,促进科技成果入乡转化。设立区级投资类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予以奖励。

  1.投资本区企业奖励。合规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扣除本区政府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额)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2.对本区经济贡献奖励。对当年在本区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合规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本区政府引导基金或国资出资部分除外),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机构或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十二)推进农业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建立专家评审指导机制和上市企业库管理制度,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鼓励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发展。按照《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进行补贴和奖励。(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各镇街)

  (十三)利用债券、REITs等融资手段支持城乡融合项目发展。对于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美丽乡村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各镇街)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企业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利用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十四)推动“政银担”合作,为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增信。提升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三农”以及城乡融合发展项目能力。推动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深度合作,继续通过政府补贴融资担保费、分摊融资风险的方式,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由财政安排资金设立区级融资担保补助专项,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并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区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和农户,给予不超过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补助(按年度结算),每家企业和农户每年最高2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设立并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区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奖励和补贴事项按照本措施执行。(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各银行机构、南粤国投融资担保公司)


  四、不断优化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十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区内金融机构针对“三农”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下降目录。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新开发针对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专属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大对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的贷款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增城支行,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六)大力推进涉农保险业务,降低三农经营风险。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拓宽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品种数量和保障额度。推动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协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创新推广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品种,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继续稳妥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开展。(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十七)搭建“惠融通”产融信息平台,建立常态化“多对多”“多对一”精准产融对接机制。建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和普惠金融产品信息库,根据企业股权、资产、负债、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分类,采取“线上线下”融资信息精准对接,为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定期开展产融对接活动,解决企业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工商联、各镇街、区普惠金融促进会)

  (十八)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普及,提升居民金融素质。通过组织金融知识宣讲团,利用村广播站、区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在各村开展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推广金融服务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咨询。全面增强农村地区对金融政策、产品、服务的认知,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区委宣传部、各镇街、区普惠金融促进会)


  五、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十九)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白名单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构建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区内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构建和完善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区级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档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增城支行,配合单位:各镇街)

  (二十)促进信用、信贷联动。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信用档案以及“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平台开发专属信贷金融产品,以信用撬动金融资源,加强与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融资对接,提升融资可获得性。(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各镇街)

  (二十一)依托“农融通”平台强化农村信用建设。采集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扩大“农融通”平台农村信用信息档案数据规模,盘活沉淀在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推动银行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融通”平台开展融资对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增城支行,配合单位:各镇街)

  (二十二)对农业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开展农业企业的信用培训,提升农业企业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加强对农业企业的善意关怀,及时开展失信农业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信用等级。(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统筹协调。由增城区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专项小组全面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困难及下一步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解决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农村产权抵质押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各镇街、各金融机构)

  (二十四)加大对各类农村金融乱象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及时纠正保险机构销售误导、设置理赔障碍等行为,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保险服务。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罚力度。(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二十五)加强财政保障。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逐步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覆盖体系,积极争取各级支农资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由区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设立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资金专项。一是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站持续运营;二是安排300万元用于区级融资担保补助;三是安排2000万元用于区级投资类企业扶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商信局、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各镇街)


  七、其他事项

  (二十六)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本措施规定的企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被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的,不能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定。

  (二十八)本措施涉及的奖励和补贴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等内容,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申请指南。

  (二十九)本措施奖励政策与其他区级同类别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三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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